世卫组织确认电子烟有害:对电子烟的“身份”,应当及时法规化

  解决在公共志场合是否可以吸电子烟的问题,归根到底还在于法规的建立,而法规的建立,又要以确定电子烟的“身份 ”  为前提。应当说,在电子烟的身份问题上,一直都没有权威机构的界定,使制定相应法规成为了一项缺乏必要依据的难产事宜,因而从各个方面来说,大家都在期待着一个契机的到来,以将电子烟身份的悬停问题落在实处。

文/马进彪

         有一种产品近年来全球市场成倍增长,尤其是在青少年人群中使用率显著上升。这一现象引起了全球以及世卫组织的广泛关注,因为这类产品不仅有害,而且还会使原本不吸烟的青少年成为新的吸烟者。这就是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烟是和蒸汽电子烟是其最为常见的典型形式。所以不论是吸烟产生的二手烟,还是使用电子烟产生的二手气溶胶,都是有害的。哪一个都不可以接受。(新浪新闻3月16日)

        在一些公共场合可以看到,吸电子烟的人越来越多。去年的时候,在某市地铁上发生过一起女乘客因吸电子烟与其它多名乘客发生争执的事件,在争执中,那位女乘客说电子烟不是烟,是雾状的口香糖,所以她在车箱里吸不该被禁止。而车上的乘客则说,电子烟里含有化学有毒物质,其烟雾当然会对车内空气带来污染。

       可见,电子烟到底算不算烟?人们对于此认识还并不统一,这样的分歧也使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无所适从。即使看到有人吸电子烟,也拿不出适用的法规,而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双方的矛盾空间。一段时间以来,从很大重度上说,电子烟还处于被管理或被禁止的空隙地带,而管理者的两难境地,显现的却是法规制度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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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只能以模棱两可的态度出现,对于争执的双方,也只能以抹稀泥的方式调解。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能使各方满意,这时,双方又会共同指责管理者,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管理者在遇到这情况时放弃主动权,而被动地等着上级部门来决断,或无奈地采取“回避”的态度。但从社会公共管理角来说,这不应当是个常态现象。

         不过,在目前来说,这并不能简单地怪罪于管理者,因为在公共场合里,“法无禁,则可行”,如果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强行制止吸电子烟的人,也会带来另外方面的质疑,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矛盾的公共化的趋向,这不利于人们分清是非,更不利于人们达成正向的社会共识,只会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解决在公共志场合是否可以吸电子烟的问题,归根到底还在于法规的建立,而法规的建立,又要以确定电子烟的“身份 ”  为前提。应当说,在电子烟的身份问题上,一直都没有权威机构的界定,使制定相应法规成为了一项缺乏必要依据的难产事宜,因而从各个方面来说,大家都在期待着一个契机的到来,以将电子烟身份的悬停问题落在实处。

        而这次,世卫组织已经给出了权威的界定,数据表明,电子烟确实对人的健康有害,而且二手电子烟的危害更大,显然应当禁止在公共场合吸,这是数据给出的基本事实。

        因此,这对于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来说,也就产生了适时制定法规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依据,这是给电子烟“身份 ”落地的最好窗口期,应当将电子烟的真实“身份”明确化、落地化,并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禁止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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