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发改委:城乡融合发展不能“一刀切”,要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新突破,但是距离城乡土地的统筹高效、集约利用、距离真正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共享城镇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文中不仅确立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的路线图,还涉及到户籍、土地等多关领域。

据介绍,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从2018年到2022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第一个五年,迫切需要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制度保障。

第二步,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

同时在《意见》中还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举措: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1、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

2、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3、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不过在此次《意见》提及的农村土地改革的几大板块中,宅基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最受关注。从相关媒体报道的来看,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和宅基地退出等多个方面,都有了“放活一些”的政策突破。

其中,政策力度最大的是,“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过去宅基地虽然也被视作集体建设用地,但并不被看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一政策会极大增加村集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主动权。

同时,对于土地制度,还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所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充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是个人使用。

也就是说,此前土地出让对应国有土地,地方政府是有权进行土地出让的,但是修改之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可以直接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这样的话可以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让老百姓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

不过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项改革还是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的路径和时间节点,要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情况和国家统一部署来安排,要在修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推开。

而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主要是为了让农民进一步吃上“定心丸”。相关人员表示,要抓紧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要平等保护并且进一步放活承包地经营权,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但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改变,农民利益要得到充分保护,而且要坚持因地制宜,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式的土地规模经营。

但要注意的是,城里人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个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要严守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没了、耕地改少了、农民利益受损了。土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要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绝不能代替农民作主,不能强迫农民选择,要真正让农民得到改革的红利。

最后还强调,改革不能一哄而上,随意的改变用途,确保待入市的土地符合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不得突破现有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现违法用地的行为。

这两年,国家为了能够充分的保障老百姓利益,出了不少的法律法规。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不管土地制度怎么改革,一旦发现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或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就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