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法院“网上追逃”显威力,老赖被抓案执结

人民法治网讯(周铁钳 通讯员 马秀勤 刘长江)“法官同志,我是张某某的家属,我们深刻认识到错误,欠李某某的款已经全部交到了灵宝法院执行款账户,希望法院能对张某某从轻处罚!”2019年5月14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三组干警接到这个电话后,终于松了一口气。

原来,2016年7月份,经人介绍,灵宝的张某某租赁李某某的挖掘机在某公司项目部工地施工,约定每月2.8万元租赁费,完工后经结算,租赁费共12万元,张某某答应2017年春节前支付,到期后张某某一直未支付,李某某将其诉至灵宝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支付李某某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528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李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面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某选择了在外地长期躲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后经查,张某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在判决生效后发生大量交易,灵宝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上网追逃。在网上追逃的强大威力很快就显现出来,2019年5月10日灵宝法院接到线索,张某某被巩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

得知亲人被抓,张某某的家人终于坐不住了,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将欠李某某的款项全部交到了灵宝法院执行款账户上,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目前灵宝法院执行干警已与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移交手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领取执行款后,撤回了对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本案顺利执结。

执行干警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以涉嫌“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立案,并申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办理上网追逃手续,通过强强联手对“拒执犯罪”进行精准高效打击,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也奉劝那些长期躲避的失信被执行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知识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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