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未亲自编写剧本,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编剧对剧本的创作、他人对剧本的修改及再创作工作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必须由特定的创作者亲力亲为,亲自完成,委托他人代为完成的,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六)

【原创】文/汐溟

在前文《剧本交付迟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文中,笔者论述了剧本对电影创作及拍摄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优秀的剧本是电影成功的基础,而令剧本得以优秀的关键在于剧本由何人来创作,换言之,由谁担任编剧来创作剧本。剧本系高度知识性、智慧性及艺术性的作品,对创作者的个人素质要求极高,创作者的知识储备、人生阅历、价值倾向对剧本的影响极大,对同一主题,甚至对同一大纲,创作者不同,所呈现出的作品品质也会截然不同。因此,剧本与创作者之间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

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委派一方负责剧本的创作或授权的获取,基于对剧本创作的重视,或者是特定环境的需要,有时约定得会更加严谨具体,合同中对由谁担任编剧会作出明确性对象限定,事实上是限定了编剧的资格。笔者认为,纵使未明言,根据编剧工作的性质,此种限定暗含两种含义:第一,除选定的编剧外,其余人无权再担任编剧参与剧本创作;第二,选定的编剧应亲自编写剧本,亲力亲为,亲自参与创作,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而编剧亲自编写应做广义解,即包括对剧本的原始创作,也包含“剧本医生”对已完成剧本的修改及再创作。

编剧亲自编写剧本应是承担剧本开发、创作责任一方的主给付义务,具备主要债务的性质。对该项义务的违反,主要的违约行为为编剧未亲自编写剧本,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其法定解除权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即“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前文所述,该项义务同样可以引申至对剧本有修改权的“剧本医生”,原始剧本创作完成后,能够有资格、能力对其进行修改的编剧既要得到原始编剧的认可,也要得到电影出品方的认可,正常情形下,对其在业内的权威性应有普遍的共识、认可。可以说,剧本医生比原始编剧的选任更为严格,一旦确定,其必须亲自参与对剧本的修改及再创作,否则,就剧本创作一节,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而因为剧本质量对影片有决定性影响,合作拍摄影片合同中剧本品质无法保证也将导致整体合同目的动摇甚至无法实现。

上海X岁月影业有限公司等与X出版社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便是因编剧未亲自编写剧本而致合同解除。该案案情复杂,但涉及剧本一节中,当事人于出品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康X负责组织对剧本进行摄制前的修改及二度创作指导,但在履行中剧本虽有修改和再创作,但却非康X亲自编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北京X公司取得了郑X在一定条件下对其创作的《X》剧剧本进行修改并依据剧本进行拍摄等权利。在此基础上,X出版社、上海X公司和北京X公司签订了《X》剧出品协议。根据出品协议的约定,原编剧不再参与开机前对剧本的修改及调整工作,上海X公司委派康X负责组织对《X》剧进行摄制前的修改及二度创作指导,由康X担任编剧之一,负责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开机前对剧本的修改及调整工作,该剧除郑X及康X外不得再出现其他编剧署名。由此,可以认定剧本的修改及调整工作是由上海X公司负责并由康X亲自编写该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出品协议履行过程中,康X并未亲自修改剧本。2015年5月30日,郑X向北京X公司发送通知解除了双方于2009年8月12日签订的编剧聘用合同,收回剧本相应授权。在该通知函件中,郑X提出其解除合同的原因在于康X未按照约定调整及修改剧本、上海X公司明确表示另请其他编剧修改剧本。……康X未亲自编写剧本属于上海X公司未履行剧本修改及调整工作的行为,导致郑X对于北京X公司授权的收回,X出版社、上海X公司和北京X公司签订的《出品协议》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2019062313152548

第一编剧对其作品的授权已有限定条件,即能够有资格修改其作品的只有康X,这其实涉及到原作者的精神利益,不可触及,否则第一编剧有权收回授权,制片方将丧失对剧本的改编权,电影的拍摄就失去了基础,制作无从谈起。作者认可康X的权威性,同时也否定了其他人对其作品修改及再创作的资格,而康X并未亲自参与修改及再创作工作,合同当事人另行安排由其他人,这不但构成违约,而且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构成根本违约,从而合作无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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