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现代项目深陷“套路贷”,业主权利谁来管?

轻轻地,我来了

一张A4白纸

上有黑字、红章。

带来的

是败诉的惊雷

带走的

是670万的

天价诉讼费!!!

邯郸滨河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康军法在收到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消息的那一刻,瞬间被彻底石化了……

那一晚,他几乎没有睡着过,他想不明白,自己砸锅卖铁、痛下决心打的这场有理有面儿、自己认为铁定能赢的官司,怎么说输就输了?

其实何止是他,很多人也想不明白。

现代项目牵手“套路贷”,俎肉谁可食之?

邯郸现代项目的迷样前身与招商过程,一直存在争议。落地邯郸后,又一度僵持待解,更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

因审批遇阻、政策变动、市场下滑等外部因素所致,现代项目无法正常启动和运营,接手的康氏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由于融资困难,康氏企业的老板康耀江求转向高利贷,以月息4-4.5%+砍头息、实际年息超过50%的标准,向曾经的好友、当地最有实力的职业放贷人朱永刚借贷1.2亿元,计划用于短期周转。

朱是职业放贷人,在催收债款中“重原则,无人情”,软硬兼施,让康签了一分13.2亿的债权协议。据康家人称,这其中有复利计算等虚构成分。协议中,以康氏企业的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主借款人,三个现代公司为担保人。协议签订后,朱还与康到邯郸诚信公证处进行了债权公证。

要命的是,朱随后违背“不走法律程序”的君子协议,于2016年11月初再向公证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公证处未做背景调查,于11月16日出具执行证书。原本的民间非法放贷,具有了合法外衣。当然,这只是套路贷的预演。

手握强制执行文书,朱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河北高院并未遵照属地原则,而是于11月25日指定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异地执行。这让人有些费解。

经过一番闪转腾挪,高利贷被洗白。万事俱备,朱某终于可以大展拳脚了。

实现“蛇吞象“,还要分几步?

首先是强制执行。康氏企业市价高达60亿的财产遭查封,这与虚构的13.2亿的公证债权相比,属严重超标。

然后是先后两次分别以骗贷罪和逃税罪抓人。失去康耀江的康氏企业群龙无首,经营陷入混乱。这个场景十分符合中国民企的一般宿命:自康耀江第二次被抓,便再也没有出来,罪名也从逃税罪蹊跷地改回了原来的骗贷罪。特别是先后两次被抓的节点,恰恰也是两次个人进行战略融资的签约日前后。个中原因,让人遐想。

下一步,就是如何吃掉老虎肉的收官阶段了。

各方协商认为,康氏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决定对在借贷中充当担保人的三个现代公司启动企业破产程序。

凭借之前的铺垫,朱某与管理人团队成功地实现了联合办公。借着破产管理人入驻的混乱之机,迅速接管了人、财、物、权。此后,进一步操纵施工队伍,控制了物业管理。

本案判决结果存在明显的利害辩证关系: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公序良俗判决本起民事借贷案中的康家赢的话,那么相对方朱某就输了。于是,处于“同一战壕”中的现代破产程序也必然以错误示人,彼时也唯有中止而不是继续执行,原先的一切蛇吞象预设,必将落空。所以,从第三方角度分析,对错误唯有尽早更正,成本和阻力尚小,反之,越拖延越 大。

时至今日,管理人团队入驻已经一年多,项目融资和重建几无进展,业主四处奔走,权利人无所适从,民生问题重重。康、朱双方则在诉讼领域有“三大战役”:民事方面的公证债权执行异议之诉、三个现代公司的破产管理和康耀江涉嫌骗贷案,依然僵持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曾就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指出,《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企业终止的法律,而且还是企业再生的法律。

一般理解,破产过程中同样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债务人康氏企业曾数次为破产管理人力荐战略投资人,但主管破产案件的法官却拒绝见面,原因不明。

总体而言,朱某一方人财在握,康氏企业则人财两空—670万的天价诉讼费,让康家人成为了诉讼难民。

无辜的邯郸现代项目和民生难题,未来命运在各方拼杀下屡生波折,重重黑幕给人以百慕大三角一般神秘莫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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