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成本决算的异议权应诚信行使

【原创】文/汐溟

影片制作完成后,负责制作的出品方会向其他出品方、投资方出具影片制作成本的决算表,对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进行确认。该种确认系双方行为,并非单方出具便能发生确定的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出品方出具决算表,只是其单方作出的成本核算,其他出品方有权对其进行审核、评估,若不认可其真实性、合理性,不但有权要求该方进一步说明,而且有权要求对不认可的部分予以删减、调整,此即为其他出品方的异议权。收到异议后,出品方应对异议作出反馈、回应。总之,出品方出具决算表仅为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在影片制作过程中其他出品方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在制作完成决算表出具后其有异议权。决算表→异议→调整→最终决算表,反复的磋商即为成本决算的确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他出品方虽有异议权,但该权利应该诚信行使。

民法以诚实信用为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76页,2017年)。”对决算的异议权诚信行使的要求就是其他出品方在收到决算表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且异议的内容应有合理性。实务中,常有收到决算表后不明确异议,当需要自己履行义务时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己方义务或者在诉讼中以此为抗辩事由,此为权利的不当行使,有违诚信的原则。出品方出具决算表后,其他出品方及时表达异议,出品方对其反馈、调整,双方共同完成对影片制作成本决算的确认,当事人并不会因此产生争议,合同得以继续顺畅履行;反之,其他出品方不及时表达异议,该权利怠于行使,或者基于制衡出品方的考虑留待后期行使,都会导致履行障碍甚至是纠纷、诉讼,不但于当事人双方无益,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对此,其他出品方有明显过错,其也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影片《倩X幽魂》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他出品方便诚信的行使了异议权,值得我们学习。该案中,负责制作的出品方泰X世纪公司向紫X城公司提供《<倩X幽魂>企划投资制作及发行决算表》,此后,又向强X影业公司致函告知宣发报告及费用的调整情况。收到决算表及调整商函后,紫X城公司、强X影业公司、电X传媒公司致函泰X世纪公司,主张其不认可泰X世纪公司及香港蓝X影业制作有限公司行政费、监制费,重复列支费用、国内宣发费用、海外发行费用、日X公司宣传推广费等,要求泰X世纪公司删减。针对上述三家公司的要求,泰X世纪公司回函认为要求不合理,不予接受,其中写明了各项支出的具体删减情况。之后,三家投资方回函泰X世纪公司,对制作行政费、监制费用、重复列支费用、国内发行代理费等费用问题提出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6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三位投资方在收到结算表后积极及时提出异议,而制作方面对异议也及时回应,双方均有良好的沟通,此种表现值得肯定。

司法认定是事实及价值判断的复合体。如笔者亲历,多数情形下诉讼中法官都会调查决算作出后其他出品方的态度、表示及异议情况,该事实既是判定其他出品方对影片决算真意的依据之一,而在真意保留的情形下也是认定其主观恶意的根据。自甘冒险者的利益法律无保护的必要,恶意者的诉求亦无充分支持之理由。任何权利,权利主体对其行使均应秉持诚信善意精神,影片成本决算是核算影片项目盈亏的前提条件,对无出品资格的投资人而言更是能否取得分红的关键,若其异议权被权利主体滥用,受损者不仅仅是其他出品方,还牵涉到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无论作何计量,影片成本决算的异议权都应诚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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