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版权链的内涵及意义

【原创】文/汐溟

近日庭审中,对方当事人主张影片版权链瑕疵的抗辩,笔者认为版权链一词具有理论及实践的双重意义,特以本文简要阐述。

在影片的联合投资出品合同中,在任务分配中会约定某一方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工作,与之相关的事务如签订合同、获取剧本授权等也由其负责。若约定宽泛,则在剧本条款一节约定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应保证剧本的版权授权合法有效无任何瑕疵,如有问题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等;若约定严谨,则除对剧本作出上述约定外,还会专门约定版权链应完整,负责制作的当事人应确保最终作品的影片版权只能归属于某几方当事人,影片的版权及版权链完整无瑕疵,任何第三方均无正当理由对影片的版权问题提出权利主张,亦不会提出其他相关问题等。该类约定应为常规性条款,在所有与电影投资、出品、摄制等合同中均应约定。如果版权或者版权链出现问题,则合同便会因此而生追责问题。

事实上,版权与版权链并非同一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版权即是著作权,二者同义(《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文艺成果,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李雨峰著,《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4页)。具体而言,“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民事主体对作品及其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权利类型是排他权利,又为专有权利,意为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页)”。版权是单一元素概念,而版权链具有集合性质。就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十三种类型,类型不同,版权内容也有区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合同中,版权指单一类型作品的版权,如音乐版权,剧本版权,影片版权;而版权链通常包含多种类型的作品或者同一类型作品的多种,除了包含剧本、音乐、美术等版权外,若影片需要利用其它多部影片片段作为素材,也需要电影作品的多个版权;就权利而言,版权通常只有版权,即狭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包含发表权、改编权等十七项人身权、财产权,而版权链所指为广义的著作权,即除了十七项权利外,还包含邻接权,即表演、录音及录像等对作品传播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章),此外,版权链中还包含其他人格权等与版权无关的内容,如演员的肖像授权等。总之,版权是一个点,而版权链是一条线,后者较前者的内容要丰富得多。

就影片版权而言,影片版权单指权利人对所制作完成的影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所享有的十七项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而影片版权链,则是指影片从开始筹备创作到后期制作完成过程中所有与影片相关的权利,权利的起点是剧本,权利的终点是影片,中间包含了导演、演员、摄影、音乐等的授权。易言之,电影是综合的艺术形式,组成该艺术形式的所有作品类型都构成其元素,每种元素都应获得合法的版权,则作为整体的电影作品版权才无瑕疵。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拍摄影片续集,则应该获得先前作品的改编权,此种情形,先前作品也构成而来影片的创作元素。另外,严格来说,与演职人员的聘用合同与版权无直接的关系,但涉及到演职人员的肖像权、报酬权,若处理不当,也会为影片埋下法律纠纷,甚至对影片发行产生影响,因此,此种更多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权利也被纳入版权链的范围。

影片版权链完整无瑕疵的价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影片版权的安全性。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变更。版权,尤其是版权中的财产权,本身便有很强的财产属性,对其自由约定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法律并不禁止。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即影片版权由制作者享有。如笔者所见,编剧在聘用协议中可以约定对影片享有一定的版权比例,导演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类似约定。纵然不是编剧,根据知名IP改编的小说作者,也有权在授权协议中约定对改编影片享有一定比例版权。因此,在契约社会,应以合同为准来确认版权。合同即是版权存在的载体,这就是版权链审查的必要性。

影片版权链系以影片版权为基点向前端延伸,目的是防止由于前端节点存在违法问题而对终端的影片版权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剧本虽然有授权,授权的方式为电影,但未具体约定是真人电影还是动画电影,按通常的理解,应该是真人电影,但被授权者将其改编成动画电影,这就为将来合同纠纷埋下隐患,此即为版权授权的瑕疵;此外,有时候剧本授权系有条件授权,若条件不成就授权将自动收回,如影片必须由某人执导,若由他人执导,则剧本授权自动收回;又如对知名影片续集的改编,原影片版权方也可能是附条件的改编授权,如主演必须是自己公司的签约演员等,如果违反该约定,则授权收回或者支付违约金等。在剧本授权环节若出现此类问题,则影片版权在起点便存在瑕疵,极易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甚至完片发行阶段出现侵权纠纷最终影响收益。

具体而言,影片版权链大体可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如果影片系改编自先前的影视作品,此种改编分两种,第一种是严格的改编,用相同的演员、延续之前的剧情走向、相同的故事背景、相同的音乐等,等于利用的是先前电影作品的基本表达,此时应获得先前影片的改编权;第二种是非严格的改编,将电影该成电视剧,将网络剧改编成电影,改变了作品的类型,演员不同,音乐不同,故事框架相同,事实上利用的不是先前影视作品的表达,而是剧本的表达,因此,应获得剧本的改编权。

第二,如果影片需要利用其它影片的片段作为自己素材,将其用于自己的影片之中,应获得所用影片或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

第三,如果影片剧本系改编自小说,则先应获得小说作者的授权。

第四,若直接购买已有剧本,将其版权买断,则应有著作权转让协议;若自己委托他人开发创作剧本,则除了委托合同,还应有作者的授权;若从已有剧本作者处获得改编许可,则应有著作权许可协议及授权书。第五,导演、编剧及制片人的聘用合同。

第六,演员的聘用合同及演员的出演确认函。对于有宣传发行需要的演员,还应有肖像授权协议。

第七,对于音乐部分,若自已委托创作,除了应与作者有协议外,也应有授权;若使用已有作品,则有授权即可。

第八,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应有聘用合同。

影片版权链的载体主要是合同,对其审查是确认版权完整无瑕疵的关键。该问题留待下文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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