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拒不道歉:身陷两难境地,还有平衡空间吗?

对于陈凯歌的选择来说,一个结局是失去,另一个结局是失去的更多。但在这之间,是否还存在着平衡的空间呢?其实还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种名誉权纠纷案,法律本身也主张双方通过可以接受的形式和解,而这就是一种平衡空间的法律预存。

文/马进彪

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法院审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相应媒体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新浪新闻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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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事来说,陈凯歌已经进入两难境地,如果道歉的话,那么就失去了名人所谓的范儿,而如果不道歉的话,也扛不了几天,因为在七日之内不履行判决,法院就要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因而可以看出,摆在陈凯歌面前的有两个选择,一是按法院判决,在时限内履行道歉义务。但是,这对他来说,显然是不情愿的事,因为从他之前的固有态度来看,很难完成这样的自我转折,而如果这样的做了,显然是在折损自己的“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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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自己依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着法院在媒体上发布判决书,并负担相应费用。表面上看,这样的就对可能会保全更多的面子,但其实,这只会失去更多的面子,因为法院在媒体上发布判决书,本身就是对陈凯歌态度的一种认定,而对于这样的结局,对陈凯歌的今后并无益处可言。

因此,对于陈凯歌的选择来说,一个结局是失去,另一个结局是失去的更多。但在这之间,是否还存在着平衡的空间呢?其实还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种名誉权纠纷案,法律本身也主张双方通过可以接受的形式和解,而这就是一种平衡空间的法律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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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上,虽然法院已经有了明确定论,但这并不影响多种和解方式的形成,只不过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否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而如果通过私下坦诚的沟通,对方完全有着重新考量的可能性,而到了这一步,剩下的就是具体操作了。

不管最终是以何种方式,道歉都是必须的内容,但同时,“两害相较取其轻”也是一种自我衡量的标准,因此,在充分尊重对方意愿的前提下,一切皆有达成和解的可能,当然这体现的也是名人之间的智慧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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