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都是怎么判的?到底有没有希望?看看这些案例就知道了!

自古民不与官斗,使得官僚日益猖獗!可是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我们在”民告官“的道路上已然畅通许多。虽然各地都还有个别的不见光的”政绩“,但不可否认这条道路已经不再是障碍重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民告官不再难,民告官不但可以告得了,而且还能告得赢。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而“民告官”案件大多都与征地拆迁有关。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时都可以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民告官“都是怎么判的呢?到底有没有希望呢?下面根据案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民告官到底有没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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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告官案件节选

闫某某诉潍坊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案

2003年9月,潍坊市人民政府因火车站开发建设,需要拆迁闫某某营业用房所在区域。此后闫某某与火车站开发办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火车站开发办为闫某某提供安置房,并于2007年7月1日交付使用。闫某某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但火车站开发办却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于是闫某某将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潍坊市政府交付安置房,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闫某某与火车站开发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闫某某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交付拆迁后,潍坊市政府应当依约交付安置房的义务。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潍坊市政府应当支付搬迁费,但对闫某某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于法无据;潍坊市政府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并自逾期之日按照标准双倍支付。潍坊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孙某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1994年5月27日,孙某某购买王某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办事处张庄村70号房屋一处,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0年7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作出批复,决定收回涉案房屋所在的4387.43亩国有土地,用于西部新城建设工程。2013年5月28日,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孙某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济南西区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及办事处、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测量,并就补偿标准与孙某某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济南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济南市政府否认参与实施拆除了涉案房屋,孙某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济南市政府直接参与拆除其房屋。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和工作实际状况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因济南市政府下设的济南西区指挥部曾对涉案房屋协调过补偿事宜,济南市政府作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否认参加亦不能证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济南市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济南市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遂判决确认济南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济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郑某某诉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

2013年8月30日,五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莲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郑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12月31日,五莲县政府对郑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7年4月28日,五莲县政府向郑某某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期届满后,郑某某未履行搬迁义务。五莲县政府遂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裁定限郑某某三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交接及补偿安置手续,逾期强制执行由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洪凝街道办)组织实施。2017年5月23日,洪凝街道办对郑某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强制拆除。郑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五莲县政府和洪凝街道办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超范围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郑某某的起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依据准予执行裁定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仍属于行政行为。郑某某的诉求属于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有待进一步司法审查,依法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例节选

武某诉会宁县头寨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武某是会宁县某砖瓦厂负责人。2016年8月1日,会宁县头寨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向武某送达违法建筑认定结果单,提出“经相关部门查阅资料、勘查及认定,你(单位)现所使用土地无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上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2016年9月5日,镇政府向武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武某于收到文书当天即拆除位于S209线某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武某未拆除。次日,镇政府将上述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武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为由,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结果单中没有说明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也没有写明该“相关部门”作出的认定文件名称和文号以及认定时间,故并无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认定被拆除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判断镇政府对特定违法建设有无查处职权的前提是确定建筑物是否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但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处的职权。拆除违法建筑应遵循法定程序,而本案中未由法定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亦未告知武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更没有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镇政府主张涉案建筑物所在的土地被征收,但未向法院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强制拆除缺乏事实根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作为普通老百姓,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越来越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政府拒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也是常常存在。

不过*律师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更多的是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在被告出庭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自古民不与官斗,使得官僚日益猖獗!可是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我们在”民告官“的道路上已然畅通许多。虽然各地都还有个别的不见光的”政绩“,但不可否认这条道路已经不再是障碍重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民告官不再难,民告官不但可以告得了,而且还能告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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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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