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悍匪张子强”一案的再思考 (下篇)

必须遏制中国律师“讼棍化”

对“悍匪张子强”一案的再思考

(下篇)

张子强一案中的香港“讼棍”,几乎无所不能,而在“反中乱港”的“修例风波”中,暴徒屡屡被法院公然纵容无罪释放,“讼棍”不也淋漓尽致地作了表演?而更应引起警惕的是,在与“国际接轨”中,这种律师的“讼棍化”,已像病毒般传染到中国内地的律师队伍建设,颠倒黑白,纵容犯罪,为害无穷,为此,必须遏制中国律师“讼棍化”!

三、中国司法建设必须警惕律师“讼棍化”

新中国刚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0年专就专发,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让旧中国已成社会公害的“讼棍”绝迹。可改开后,受“西化”思潮的强力影响,受“与国际接轨”的胁迫,照抄照搬西方司法体系和原则,包括“讼棍治国”,已成“接轨”时尚;因国家未承担司法运作全部经济成本,司法运作过程运动员与裁判员间存在太多经济利益;加之,在“一切向钱看”的指引下,有钱能够使鬼推磨,已成很多律师信奉的根本原则。因此,当今中国司法建设的律师“讼棍化”,已是不争事实,且危害甚远。

1.“讼棍化”的六种丑行恶德。早在2005年8月25日顾秀莲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律师法实施情况所作报告指出:“有的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接受委托后不尽职责,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在诉讼活动中与办案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直接或者诱导当事人向办案人员行贿;或不合理收费,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或无理上访。有的律师不依法办案,甚至发生了违法犯罪等严重问题。这些少数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整体形象。”现在律师“讼棍化”,已形成六种恶行:

一是挖空心思教罪犯脱罪。一些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知识,普通百姓用良心都能看明白的案件,“讼棍”却不仅教人钻法律空子,甚至教人毁尸灭迹、死无对证、死不认账,甚至颠倒黑白、诬陷好人、制造冤屈,简直丧尽天良。

二是千方百计勾结公检法。这是中国大陆“讼棍”必需的手段,至于暗地向审判官行贿,更是讼棍祖传秘术。这样加剧和催化司法腐败的“讼棍”行贿,已成一种司空见惯。

吉林省高院原院长张文显曾尖锐指出:“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律师和法官的勾结。”特别是《法官热衷于与女律师通奸是典型的权色交易》、《女律师、女法官的性贿赂是整个司法公信的灾难》。以《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在重庆进行 “捞人”的律师,其“精彩表演”不就是讼棍式辩护的标志性胜利?

三是煽动舆论,传播谣言。甚至勾结黑社会,蓄意制造群众集访围堵公检法部门,对审判施加压力,也成“讼棍”混淆是非的“法宝”,还是影响司法公断的一种专业化、产业化、集团化手段。2019121907294116

四是为有钱人服务的目的越来越明确。律师当有钱人的走狗,成有钱人作恶的帮凶,也造成有钱人越来越胆大妄为。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就放言:只要钱给够,死刑犯都能捞出来。而且,不仅这样说,还真能这样做。“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还真非虚言!既使百姓砸锅卖铁的雇得起律师,也是“赢得猫儿卖了牛”,因“牛”被诉棍和贪官污吏合伙吃了。

五是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讼棍”将有些案子黑白颠倒,虽然能赢了法律,可失去的是社会正气和人心向善,让司法成为助推社会风气败坏的催化剂,加剧社会矛盾的演变。

六是“讼棍”集团内外勾结。“讼棍”的国内外组织势力强大,“讼棍”“犯禁”一旦受到打击,立马能煽动起国内外的“讼棍”集团,气势汹汹地站脚助威,那阵势绝对是乌云压城城欲摧!

如此这般,司法朝“越来越有利于保护官员、富人等强势阶级,越来越不利于没钱没势的弱势群体”的方向倾斜。司法体系已出现种种有悖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有悖于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不良趋势。“讼棍”如此破坏法律体系,这无疑和设立律师宗旨背道而驰!

2.打击“讼棍”千年不止。讼棍,指旧社会唆使别人打官司自己从中取利的人;英语指卑鄙、吹毛求疵,为通过不合法,不道德手段,追求个人金钱和权力的律师。其惯用的“师爷笔法”:“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老师爷对小师爷传授诉讼经验:想叫原告胜,就说他如不真吃了亏,是不会来打官司的;要想叫被告胜,便说原告率先状诉,可见健讼。如长幼相讼,责年长者曰,为何欺侮弱者,则幼者胜;责年幼者曰,若不敬长老,则长者胜。“讼狱祸害实在不小,巧笔尖刻恶业最大。”

就是在古代,对“讼棍”也一直坚持打击。“若让讼师上下其手,势必太阿倒持,后患无穷。”为打击讼师,《唐律疏议》专设两条罪名:“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大明律》以“发边卫充军”,严打讼师。清代《大清律例》,首次在法典中点名讼师,“教唆词讼”一条,规定得不厌其详。

3.新中国律师队伍建设的风风雨雨。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在中国历史上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它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新中国建立后,根据《临时宪法》第17条规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法统,明令取缔了国民党的旧律师制度,开始探索建立新的律师制度。

从1955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律师队伍。到1957年6月,全国共建立19个律师协会,800多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律师制度也随之夭折,“文革”期间律师制度实际被取消。

改开以来,我国加强了律师制度的法律化建设,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律师数量至2018年底达42.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3万多家。全国律师每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1000多万件,年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0多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为70多万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4.掉进钱眼的讼棍绝难出现大律师。1912年当律师引进中国,连它的颁布者民国总统袁世凯都分不清,这个舶来的律师和中国传统的讼师有何区别。民国律师,特别是“上海律师甚多败类”的情势下,民国却出现了大律师史良、大律师宋铭勋、大律师吴凯声、大律师施洋、大律师潘震亚等,极具个人的传奇色彩和离奇案件浑然一体的大律师,显现了律师群体在中国法律殿堂有别于讼师的根本,就在于依据法条为真理和正义而辩护,不为金钱所驱使。或者说,大律师史良、大律师宋铭勋、吴凯声、施洋、潘震亚等对律师职责的精彩表现,使舶来中国的律师和中国传统讼师有了重要区别。

可为什么民国能造就出一批灿若星斗、名震天下,还能流传后世的大律师,而改开的40多年,律师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的律师队伍断壮大,2018年执业律师已逼近50万,是民国律师的几十倍,咋没出现一个著名大律师?为民请命护法的大律师为何少见?而中国律师队伍建设出现的“讼棍化”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律师掉进钱眼,中国律师队伍无能“宵小”的丑闻不断见诸报端,哪个不是为了金钱?而掉进钱眼的律师,必是讼棍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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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司法建设离不开精通法律的律师,可法律的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举凡大律师,必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绝非是巧言令色的“讼棍”!如,清代四大讼师之一的诸福宝,看到土豪活活踢死村夫,只拿十两纹银偿命。路见不平,代拟状词: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杭城?讼词掷地有声,土豪认罪伏法。

所以,加强中国的法制建设,需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已成国家高层到具体执法部门的共识,但也要高度警惕律师的挑讼、高额收费、颠倒黑白、恶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讼棍化”,对违法犯科的“讼棍”,更要立法制裁打击,社会发展呼唤大律师!

 

小资料–“讼棍诵经,阎王起立。”

晋陵人,善于刀笔诉讼,一直替别人书写诉讼状。有一天病死,到了冥府后,阎王追究他生前的罪恶,他仗恃辩才,不肯承认,阎王命令鬼卒带所有被他害死的人,来到殿上对质。阎王说:‘这些人都被你的讼词牵连致死,你还有何话说?’他眼看无法抵赖,遂高声念诵金刚经,阎王见他诵经,赶紧恭敬起立。他更加不停地念诵,阎王被迫暂时放他还阳。(

(文中配图,选自网络,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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