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所曹保印万字文十骂陈有西:做律师就不要礼义廉耻?

陈有西:“无耻之耻,无耻矣”

只要骂人,就一定会得罪人,所以聪明人通常不骂人,只夸人。人人都想听好听话,都爱听好听话,因此说好听话的聪明人多,说骂人话的蠢笨人少。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仇人多堵墙,谁比谁傻?作为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的首席顾问,我虽不够聪明,但也绝不过于蠢笨,故此轻易也不会骂人,更不必说通过互联网向着全世界指名道姓骂一个人,而且还是一位在中国律师界举足轻重、腰缠万贯、呼风唤雨的所谓“大律师”、“名律师”、“网红律师”。

然而,今天我却要蠢笨一回,不仅要骂,而且要十骂律师陈有西,我要问他:做律师就可以不要“礼义廉耻”吗?

什么叫“礼义廉耻”?估计陈有西早已忘记了。我先简单解释:“礼义廉耻”乃“国之四维”。先人笃信:“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这样讲:“何谓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五代史·冯道传论》这样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善乎管生之能言也!礼、义,治人之大法;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天下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者乎?然而四者之中,耻尤为要,故夫子之论士曰:‘行己有耻。’孟子曰:‘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又曰:‘耻之于人大矣!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所以然者,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

相信读这篇文章的读者都有一定的古典文学根底,读得懂这段文言文,所以我就不做现代白话文翻译了,一言以蔽之:我们的先人认为,“礼”定贵贱尊卑,“义”为行动准绳,“廉”为廉洁方正,“耻”为有知耻之心。一个人如果不廉、不耻,那就什么钱都敢收,什么事都敢做,既没有做人做事的底线/准则,也没有对公序良俗的遵守,这样的人就是孟子所说的“无耻之耻,无耻矣”。这样的所谓“士大夫”、“大人物”之无耻,就是典型的“国耻”。

陈有西是当代中国律师界的“大人物”,一度也曾被誉为律师界的“士大夫”,但其为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犯罪行为的法庭及舆论辩护表现,却证明无论是王振华还是陈有西,都应归属于孟子所痛骂的“无耻之耻,无耻矣”!

既归属“无耻之耻,无耻矣”之类,则听我一一骂来,看骂得是否有道理,是否解气,是否能剥开陈有西的“画皮”,暴露出其本来的面目。当然,如果我骂得不对,骂错了,也欢迎读者反过来骂我,哪怕骂得狗血喷头我也接受。

一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陈有西,据说你是几十家律所的老板,业务精通、法律精通,但看看你干的都是什么事儿?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未公开审理,而你在声明中指出了上海的鉴定机构,还绘声绘色写明‘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细节。这些案情细节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隐私,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重大二次伤害,破坏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违背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最大化保护的原则,严重丧失律师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触犯了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专业分析不是我这个国咨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做出的,而是刑辩律师张金武做出的,我觉得分析得完全对。据此,你知法犯法,该当何罪?将你清除出律师队伍,罪加一等,依法惩处,你有何可辩解?

建议司法部门立即介入调查陈有西泄露信息罪,该公开惩罚就得公开惩罚,借此达到普法和以儆效尤的目的,让更多的律师在这个雷池前止步。否则,不公开审理的规则就会被打破,国家的法律就会被无视,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就等于空谈。严肃惩处陈有西,既是警示,也是告诫!国法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他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越是所谓的“大律师”,越要承担相应的大责任。

二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毫不知“愧”字怎么写!

你在声明中称:“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王振华有权利也有金钱请你陈有西做他的代理律师,你陈有西也有权利接受王振华的律师代理委托,不管你收王振华多少钱这也都是你的权利,当然你也就有责任和有义务替他辩护,包括无罪辩护。这没错,也合法,但问题在于,你可知道“愧”字怎么写?有几笔几划,重几斤几两?

你自己承认,王振华“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你的言外之意是,5分钟的作案时间能干什么?然而,我却要告诉你:5分钟的作案时间,足以毁掉一个孩子的一生!足以毁掉一个家庭的幸福!事实上,被王振华猥亵的这个可怜的女娃娃,如果没有足够有效的心理治疗,她的一生就已经被毁掉了!是的,王振华用五分钟的时间,就这样毁掉了这个女娃娃的一生!

身为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的顾问,我要问陈有西:作为律师,你这样的辩护符合法理逻辑吗?合格吗?有效吗?对一个女娃娃如此悲苦的命运,你可知“愧”,你可懂“愧”?难道多年的政法和律师经历,早就让你删除了“愧”字在你心中的位置?一个毫不知“愧”的人,真能做一个合格的律师吗?真能为当事人做好法律服务吗?面对这样毫不知“愧”的律师,难道当事人不害怕吗,真敢把身家性命毫无保留地委托你吗?

必须要指出:由于你的不知“愧”,你不仅更深地伤害了被王振华伤害的孩子,还误导了公众,也误导了王振华本人,让他真以为你能为他成功做无罪辩护,于是愿意拿出巨额律师服务费给你,也摆出了一幅拒不认罪的态度。

然而,你的态度、王振华的态度,彻底激怒了善良的中国公众,于是你们才会陷入被举国声讨的舆论之中,不仅你自己的人设从此崩塌,你的所谓“大律师”生涯可能也要被画上句号,王振华的一审判决结果也很有可能被检察院抗诉,从而很有可能再被加刑,刑期增加到10年以上。这就是你想要的结果?这就是王振华想要的结果?当然,这正是善良的中国公众所想要的结果:对向孩子伸出魔爪的恶魔们,判处10年监禁太短,判处100年监禁不长!

三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只是伪装的假蛔虫!

你在声明中称:“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这更是胡说八道:你陈有西是王振华肚子里的蛔虫,看得清他的五脏六腑?你有什么证据证明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作为律师,言必有据是根本,你信口绝对化(“从无”)做断语,哪里来的底气?如果王振华没有“恋童癖”,他花10万元侵犯一个女娃娃做什么?如果王振华没有“性虐待取向”,他伤害一个女娃娃做什么?不要说你作为一个律师,就算是王振华的亲爹亲娘、亲儿亲女、亲老婆亲组织,真就知道他是一个隐身的恶魔吗?别忘了,王振华可是有很多高大上的社会身份!比如,全国劳动模范、上海市政协委员。

既然你陈有西把话说得如此绝对,那你真就是王振华肚子里的蛔虫。但可惜,你并不是,就算你自己承认是,你也不是。你之所以要说这样的漂亮话,只是为了要让王振华觉得他给你的巨额金钱没白花!因此,你实际上只是一只伪装的假蛔虫罢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说得对,你之所以这样为王振华“洗白”,只是出于法律的技术性考量,便于王振华出狱后还能有一个好人设!

我作为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必须要提醒你陈有西:王振华不是不可以在出狱后重新塑造自己的好人设,甚至他在监狱里也一样可以重新塑造自己的好人设,但是好人设不能这样无道德底线地设计!

如果王振华愿意拿出同样的上千万元资金帮助这位受他伤害的孩子,确保她一生的心理救助和生活保障,并且真诚地向孩子及其父母深深道歉,那么公众将会怎样看待他?如果王振华拿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家产,捐赠给儿童救助基金,成立专项救助机构;甚至成立专项儿童救助基金,长期救助受到性伤害的儿童,长期为自己的罪行赎罪,公众又将会怎样看待他?

可惜,你陈有西不会看到这些,也看不懂这些,所以你就只能是王振华肚子里的假蛔虫,你为王振华精心设计的所谓好人设,只会让他速度更快地成为永远不可饶恕的恶魔。不仅永远不可能再翻身,而且会被无数人踏上踩踏的脚!

四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说瞎话不怕被割了舌头!

你在声明中称:“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

既然排除王振华“任何侵害幼女嫌疑”,法官为什么要判王振华有罪?是公安的外围侦查证据出了问题,还是法官的水平出了问题?如果依你所说,公安的外围侦查没有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官凭什么不采集?依你的舆论能量,对法官这种明显的、对你的当事人不利的做法,你岂能善罢甘休?可是,你并没有这么做,那就反过来说明并非如你所说,“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你这样有意误导舆论地说瞎话,就不怕被割了舌头?

五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打脸当事人就不怕自己手疼!

你在声明中称:“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没错,王振华可能确实“坚称”过,作为他的代理律师,既然自己的当事人“坚称”无罪,做律师的当然也就有责任和义务做无罪辩护。这无可厚非,也符合律师这一行的规矩。然而,你陈有西不要忘了,王振华从来就没有“坚称”过!

媒体在报道中指出:“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据计时俊向媒体透露:在庭审上和笔录中,该案的另一被告人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她以为是“王总的口味变了。”在该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

陈有西,这就是你所说的“坚称”?明明王振华一再承认罪行,警方的笔录中也有了他亲口承认的记载,你却通过声明搞出了一个“坚称”?身为律师,你打脸当事人,可以不在乎当事人的脸疼不疼,但你就不怕自己手疼!你这样的说明,就不怕给当事人也给你自己再戴上一顶“撒谎者”的帽子?

六骂陈有西:作为律师,你是玩潜规则、出卖玩伴儿的奇葩高手!

据媒体报道,该案审判长解释:“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

不过,致力于“无罪辩护”的陈有西,在声明中对给女童做司法鉴定的上海机构提出了质疑。他说:“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既然你陈有西这样说了,我就要问:“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究竟是哪两家?“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到底是哪七位?“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鉴定机构、专家,又到底收了多少鉴定费、审查费、论证费?

如果你不公开说,我也就无法公开问;现在,既然你公开说了,那就必须要公开你所说的这些信息!如果你不公开,或者你不敢公开,那就说明你在公然撒谎,公然误导公众。在此,建议审判机关公开这些信息,也让公众见识见识到底是什么机构、什么人,做出了“相反的结论”,做出这种结论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审判机关不公开,那就建议网友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查一查他们都是什么牛头马面!

你陈有西有过多年政法经验,并且曾身居高位,自然懂得所谓司法鉴定、专家论证的潜规则,并且很可能是玩潜规则的顶级高手,想必也有一帮和你一起玩这种潜规则的利益相关者。现在你为了自己的私利,将自己的玩伴儿们公布出来,做人做到这种份儿,也算是奇葩了吧?

同时,我也要提醒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大搞潜规则的所谓司法鉴定机构、书证审查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好好整顿了!如果说陈有西是王振华肚子里的假蛔虫,这些所谓的鉴定机构和专家,就是我们社会的蛀虫和毒虫!假如不加大力度清除这些虫子,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国家的万里法律长城,就很有可能被他们毁掉,法律就会成为只保护有钱有权人,却反过来伤害无钱无权者的武器。共和国的法律不该如此,也不能如此!

七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发声后装聋作哑算什么本事!

陈有西,当你说出“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这句话时,你已经不自觉地神化了自己,认为自己的话真就可以一语定乾坤。可惜,你并不是这样的神,也没有这样的资格。正如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计时俊反驳你的:“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如果他连司法部的鉴定机构都怀疑,那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

陈有西,针对这个反驳,你一直不发声。你的不发声,真就是你自己所说的那样高尚吗?很可惜,你所谓高尚的假象,并不能掩盖你的无限心虚。你无法反驳,所以不敢反驳、不能反驳,只能装聋作哑。你自己发声,却又不敢反驳他人的质疑,你发这种声的目的是什么?

别告诉我你依然是在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不,你根本不是,你只是为守住自己口袋里的钱发声,根本不是在为王振华发声!如果真为王振华发声,你会做好接受一切质疑并且能从容应对一切质疑的方案性准备,可是你什么都没有做,你能做的就只是装聋作哑。普通民众已经看透了,难道王振华及其家属还看不透?事实上,你所说的这个理由仅仅只是强词夺理罢了,掩盖自己的无能罢了。

八骂陈有西:身为律师,面对“造谣者”不起诉,太怂蛋!

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计时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王的律师要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释放,还表示要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也就是说,若无罪,陈有西和李肖霖要为王振华平反。陈有西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谣言,我们两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从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两个”是指陈有西自己和李肖霖。既然陈有西说计时俊所说的话是“谣言”,并且事实证明这个“谣言”已经对陈有西、李肖霖的个人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他们为什么不依法起诉计时俊?

作为所谓的“大律师”,我相信他们有足够的本事起诉计时俊,并且能额外再收获一笔不菲的赔偿金。可是,他们并没有。这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他们在法庭上说过这样的话!否则,面对给自己带来巨大形象损害的“造谣者”,可以起诉却不起诉,陈有西、李肖霖就是彻头彻尾的大怂蛋、大软蛋!

可是显然,即使面对全国网民的声讨,陈有西也还是展现出自己的强硬,绝不承认自己做错了什么,相反他倒是认为网民和媒体做错了什么。一方面,面对网民表现得很强硬;另一方面,面对“造谣者”计时俊却表现得很怂,这种强大的反差意味着什么?一句话:纸老虎而已!稍微一把火,也就成了灰。

九骂陈有西:身为律师,连起码的职业操守、职业担当都没有!

网传陈有西收取王振华的律师费为1200万元,对此,陈有西公开回应说:“我拿10万还是20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陈有西还在声明中表示:“如果网络上报道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而据媒体报道称,王振华最开始聘请的是其他律师,王振华要求做无罪辩护,但那位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因此退出了。

陈有西说的没错,无论他拿了王振华多少钱,这都是他作为律师的权利,也都跟案件本身没有关系。然而,这真就没关系吗?假如王振华一分钱没给陈有西,陈有西是为王振华作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他还会这样为王振华卖力吗?当然,我这是以小人之心度陈有西的君子之腹,或许陈有西依然会为王振华卖力,并且会更加卖力。谁让他似乎是“神”一般的“网红律师”呢?

然而,“如果网络上报道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陈有西的这段高大上的自白,却不但没有抬高自己的人设,反而恰恰进一步降低了自己的人设:哪怕犯罪嫌疑人比王振华更加罪不可赦,他也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且国家也保障这种权利。作为职业律师,而且是所谓的“大律师”,更应该懂得这个常识,并且更应该尊重这个常识。这才是一个合格律师该有的人设。

只要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无论是主动接受,还是被动接受(通常是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无论犯罪嫌疑人的道德水准高低,律师都要尽职尽责地为作为自己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辩护,并确保其权利的实现。这就好像医生面对自己的病人,不管病人的道德有多么不堪,医生都必须出于人道主义为之疗伤,而不能拒绝。谁见过哪位医生用声称拒绝治疗道德低下的病人的手段,来抬高自己的道德水准、社会声望?如果真有这样的医生,估计迅速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这实际上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象征与要求。拒绝承认这一常识,因为“痛恨”而拒绝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并不能显示自己的道德水准有多么高;相反,只能表明自己的法律水准、法律素养有多么低。身为律师,这正是连起码的职业操守、职业担当都没有的表现。这样的律师居然能成为被一些有钱人、有权人迷信和追逐的所谓“大律师”,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人的智商!

事实上,一个优秀的、对自己有职业道德要求的律师,面对自己的当事人,哪怕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自认有罪,如果律师凭专业经验判定当事人无罪,那也必须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出于某种特殊考虑而自己坚持有罪,则律师可为之作轻罪辩护。

反之,如果当事人坚持无罪,一方面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努力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也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判定,当事人是真的无罪,还是其实真有罪而不愿认罪。对前者,当然要全力做无罪辩护;对后者,却也要衡量利害,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依法依情依理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不要因为固执己见、拒不认罪,反而被加重惩罚。

作为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的顾问,这是我经常和律师们讨论的话题,并且建议律师们应该遵守这个规则。事实上,国咨律师也一直是这样严格要求自己的。

针对王振华案,从常识出发,我不相信陈有西缺乏这种最基本的判断。如果他能做出这种基本判断,却还要坚持“无罪之辩”,并且要大张旗鼓地宣扬这种“无罪之辩”,这就不免让人怀疑:到底是陈有西对王振华的“无罪之辩”真的心中有数,还是仅仅只是对王振华所能支付的“无罪之辩”巨额律师服务费心中有数!从一审判断的结果看,陈有西心中有数的应该是巨额服务费,而不是“无罪之辩”本身!实际上,他自己的声明已经暴露了王振华的有罪!

既然如此,陈有西收取王振华巨额律师服务费的理由与说辞,就毫无疑问存在“骗”的嫌疑。如果不是成功地让王振华及其家属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王振华很有可能“无罪”,他们又怎么可能傻到奉上据说一座1200万元的金山?

陈有西的种种做法表明:在这种“骗”露馅之后,他惟一能做的,就是公开发表声明,在法庭之外为王振华作“无罪之辩”,从而作为他对收取这座金山的合理解释。否则,就算公众放得过陈有西,王振华又岂能放得过他?拿了钱,却没办成事;甚至,拿了钱,却办成了坏事,王振华岂能饶过他陈有西?

十骂陈有西,身为律师,你引爆舆论害当事人,有多无耻!

最后,你陈有西公开发表声明,表面上看是表达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实际上恐怕只是为了给当事人及其家属一个交待:收了巨额代理费,却没有达到预期“无罪”的效果,如果再不跳出来“表现表现”,怎么有脸再见当事人及其家属?更重要的是,已经装进自己口袋里的钱,可能还要再掏出来一部分还给人家。这恐怕才是你陈有西发表公开声明的真正动因!

作为所谓的“网红律师”,你有丰富的舆论经验,必然知道声明发出之后公众针对王振华做出的巨大负面舆论反应。否则,你怎么配得上“大律师”这个名头?然而,为了保住自己口袋里的钱,你却毅然决然地发出了公开声明!结果如你所见,也如大家所见,王振华果然又一次陷入了巨大的负面舆论漩涡,就算他自己想低调处理都不行,他必须高调,而他越是高调,越是要更快地滑向更深的地狱,他已经被陈有西的巨大私利裹挟了,从此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十八层地狱!

这个时候,就算王振华想“技术性”翻身,都已经绝无丝毫可能。对王振华来说,这才是真正的搬起了巨石砸破了自己的头,而且他的律师还毫不犹豫地在帮他砸,不是朝活里砸,而是朝死里砸。我就不信王振华及其家属看不出陈有西怀里揣着的这个小九九!一个人就算再笨,也懂得不可触犯众怒的常识,何况王振华及其家族并不笨。否则,他们的亿万家财从何赚来?

一个律师,不但不能帮自己的当事人,反而为了自己的私利害当事人,这样的律师怎么骂都不为过。在这里,我也提醒那些还在迷信陈有西这位所谓“大律师”的当事人,小心这种丧失了“礼义廉耻”的“无耻”之辈。

同时,我也请迷信陈有西的当事人想一想,回忆一下:陈有西所代理的全部案件,究竟有多少真正如当事人所愿地“胜诉”了?在这些媒体曝光率极高的案件中,究竟是律师陈有西成了最大的赢家,无论是金钱还是社会声誉都赚得盆满钵满,还是案件当事人成了最大的赢家,花了最少的钱,办成了最理想的效果?

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是陈有西能成为“大律师”、“网红律师”,当事人却往往成为陈有西不断攀升利益阶梯上的垫脚石和牺牲品的全部秘密与核心。想一想这个事实,都会让人不寒而栗,难道迷信陈有西者还不该清醒吗?

作者曹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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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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