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的的外国影视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吗?

众多周知,我国对国外的影视作品实行管制制度,未经审批不得进口国外影视作品。以美国为例,我国每年进口的电影数量有限,那些没有进口的好莱坞电影是否就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可以不受限制的对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任意使用?事实上,未经审批的国外影视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创】文/汐溟

众多周知,我国对国外的影视作品实行管制制度,未经审批不得进口国外影视作品。以美国为例,我国每年进口的电影数量有限,那些没有进口的好莱坞电影是否就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可以不受限制的对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任意使用?事实上,未经审批的国外影视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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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司法精神最初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在因韩国影视作品《宫S》所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韩国的影视作品《宫S》未履行进口审批程序,属于著作权法上外国人作品范畴。国内的网吧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由此确定,“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故即使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使用人没有进行著作权的相关审批手续,也不影响其在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可见,境外影视作品就算未办理审批手续,依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既然国家确立了进口影视作品的审批制度,但为何未审批的国外影视作品还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其实,看似不合逻辑但并不冲突。首先,我国采用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无需发表、登记,更无需审批。唯一决定著作权产生的事实就是作品的创作是否完成,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条件的束缚。其次,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设定了外国人的作品在我国受到保护的法定条件,即“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表明,符合法定条件应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涉外影视作品并不以实际履行了进口审批手续为前提条件。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就笔者所知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160多个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只要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其国民的作品都可以在我国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三,我国《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都对影视作品的内容作出了禁止性强制规定,这些规定是否也适用于未经审批进口的外国人作品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应该是对外国人作品内容的规定,即未进行审批的外国人的作品希望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更进一步说,应该是其作品内容不得含有诸如反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或宣扬邪教等内容,包含此类内容将危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可能在我国得到保护。在同样未经审批而引发诉讼的境外电视剧《野蛮奶奶大战戈师奶》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对其作品内容进行了审查,指出:“本案中,涉案电视剧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未履行进口审批手续不影响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境外影视作品内容的合法性是其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应有之义、基本前提,就算其未经审批或未获审批,只要在我国寻求法律保护,其内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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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司法精神还出现在北京优鹏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只是在该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更为详尽、合理的解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判决中指出:“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不受该法保护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指内容违法的作品;内容不违法而仅是因未经过行政审批的作品,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本案不争的事实是,北京普乐公司无论在本案一审期间还是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涉案影片的进口许可证、公映许可证……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需履行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核准程序的知识产权类型不同,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然产生,而无须履行其他任何行政审查或审批手续。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都负有不得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涉案影片因未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行政审批,并不同时就意味或代表着其不能禁止他人在我国大陆地区行使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禁止传播,更禁止侵权。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实施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行为,权利人仍有权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该案适用的是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但笔者认为,涉及国家利益,对境外作品内容的限定不会改变。而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进一步指出了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从民事权利属性的高度总结了境外作品受到我国保护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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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有判决基本都支持未经审批的外国人的境外影视作品在我国受到保护,但必须注意是有附加条件的,这些条件其实也隐含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法院对此类诉讼的判决之中,即境外影视作品未经审批若想于我国寻求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应符合《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即其作品中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内容;第二,应符合《著作权法》第二条的条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即境外影视作品的作者必须有国家协议或条约的支持,才能主张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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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包含好莱坞电影在内的境外影视作品,无论是否审批,只要满足法定条件,都有权主张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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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39号

②宋鱼水主编:《著作权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第83页。

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川民终字第143号

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鄂民三终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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