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如何界定‘’根本违约“

确定根本违约制度的是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该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树立了根本违约的一般规则,即发生违约事实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最直接的后果是非违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文/汐溟

根本违约首先是违约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一种。违约行为,系指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既包含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包括违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的对象是合同义务。王泽鉴教授认为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乃债法的核心问题。债之关系义务群包含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所谓给付,指债之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不作为亦得为给付,且不以财产价格者为限。主给付义务,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债之关系的要素)。基于法定、约定及诚信原则等原因可发生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具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乃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债之关系在发展中会产生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债之关系系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基于诚信原则,由近及远,渐次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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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违约行为中的严重形态,债务人对合同义务有重大违反,导致相对方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订约目的落空。根本违约同主给付义务、合同目的及解除权存在密切关系。通常情况,根本违约系对合同主给付义务的违反,违反次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成立根本违约。其次,若违反的并非主给付义务,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同样属于根本违约。最后,若成立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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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设定是为了限制合同解除,保障合同严守的原则。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当事人就应该严格履行,确保合同效力的持续,非特殊事由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也不能以此取消该笔交易,除非违约行为严重到导致合同目的丧失的程度。根本违约是法定解除权发生的根据,也是其成就的条件,立法设定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便是为了防止解除权的滥用,保证交易的稳定。

确定根本违约制度的是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该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树立了根本违约的一般规则,即发生违约事实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最直接的后果是非违约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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