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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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要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由此可见,人们将“自由”处于最高的价值位阶。一旦失去人身自由,似乎什么都是空谈。于是在刑罚当中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都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来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

那么一般人在没有犯罪,也没有受到法律审判,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往往都是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常见的罪名莫过于“非法拘禁罪”。那么,今天小编就“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内容进行浅析,方便大家掌握学习。

首先,看下“非法拘禁罪”的定义,“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简而言之,只有使用“非法”手段实施的拘禁等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否定了日常生活中某些人们“猜想型”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受到相关部门的强制措施时,往往我们会听到有家属反映说自己的家人受到了“非法拘禁”。

那么这种真的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吗?

答:不一定,这显然是对“非法拘禁”本身就产生了误解。所谓“非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无法可依而实施”。作为执行部门,一定是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实施强制措施必须做到“有根有据”。不论是方式、手段、时间等都需要符合完整的法律程序而实施,因为同时还伴随着权利和义务等多个问题产生。在这些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合法”的,而不应将其理解为“非法拘禁”。

那么执行部门有没成立“非法拘禁”的可能呢?

当然有,实务当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尚未获得相关审批,事后又不及时补充”、“羁押的时间超过了相关规定的时限”“无理由、无依据的无限度延长羁押时间”等等。这些情形就极可能构成“非法拘禁”。如受到执行机关的“非法拘禁”后如何维权的相关内容, 此处就不再作赘述了,该部分内容小编将于之后更新的文章内容中浅析。

如说到“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我们还会联想到另一个罪名“绑架罪”。因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一个相同的行为,那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我们经常会在电影、电视剧看到的一些桥段,虽然“被害人”是“被绑架人”,但是歹徒会以好吃、好喝、好玩的来款待。只是长时间的将“被害人”留在一个场所,以致“被害人”无法逃脱。这种情形也不影响对“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常见“捆绑”“看押”这些常见情形才属于“非法拘禁”。只要是涉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

近年来,频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成了新闻热点。当然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产生相关违法行为也不少。正是因为“债权人”没有使用“正确的催讨方式”或者采取某些“自认为合法,实为非法的手段”。本来简单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衍生出了“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甚至“刑事案件”。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因“催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了“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则因“追讨债务”而让自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真可谓是“得不偿失”。此行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都是按照“非法拘禁”来定罪量刑的。

并且还规定了,在“非法拘禁”的过程当中,如果由于“非法拘禁”本身的手段、方式等导致“债务人”重伤或者死亡。也都是按照“非法拘禁”来定罪,属于“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这里需要确定的是,“债权人”本身不存在“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前提,否则将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这里还需要注意两个点:

(1)“债务”,不仅仅是指“合法债务”,还包括“非法债务”;

(2)“他人”,不仅仅是“债务人本人”,还包括“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此处有所区分于“绑架罪”的内容,关于“绑架罪”的相关内容, 此处就不再作赘述了,该部分内容小编将于之后更新的文章内容中浅析。

有人会说都是“债务人”逼出来的,实在无奈才会做出一些违法举动。但是事情一码归一码,如“债务人”有意拖欠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等多种方式进行“催讨”,没必要选择“代价最高”的一种。也正是应验那一句“别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以上内容是小编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相关内容浅析,仅为依据个人观点阐述。如有其它意见或者看法可以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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