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法定解除权之(三)

监制的工作对影片的成功有重要作用。若监制未履行职责,致使该职位及职能缺失,必将阻碍电影项目的推进,甚至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监制未履职,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影片监制通常由业内资深、有知名影响力的导演担任。影片导演对一部影片的艺术质量直接负责,监制的职责是运用自己的经验、智慧及资源,对影片艺术提供专业化指导,对创作摄制提供提出个性化建议,甚至要为影片宣传发行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其服务范围从剧本、选角、拍摄到后期的定剪,贯彻电影项目始终。监制作为强有力的“外援”,对影片的艺术及商业成功都有重要帮助,在个别场合,甚至是影片成功的关键。

电影是多种艺术有机融合的智力创作成果。监制以相对独立的视角、用独创性的工作对该成果的产生贡献出自己专有的价值,严格来说,在特殊情形下,该价值同导演的工作相似,同样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在影片的创作过程中,若监制不履行职责,致使该职位及职能缺失,必将阻碍电影项目的推进,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当事人创作影片的目的不达①。

笔者认为,电影创作是人财物三种资源的汇聚、整合,三种资源、多种元素共同合力才能产生电影作品。在这些元素中,有些是必需的,欠缺其一则无法创作影片,典型者如资金(投资),在电影创作诸多元素中,资金是必需、不可或缺也无法替代的;有些是重要的,甚至有决定性影响,如导演、监制、编剧、主演等,但通常这些元素可以替代或选择,如主演不适合则可以由他人替换;而有些是创作的必要资源,如取景地、特效等,这些因素对电影创作有帮助,能起到增色的效果,但并非必需也可替代。因此,对电影创作拍摄而言,财、人、物三者重要性依次递减。因为财和人②两者对电影作品的创作至关重要,因此,在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涉及对该两者的给付义务应为合同的主要义务,对其违反,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达的作用力。对于第一种元素资金对合同解除的影响,笔者已在《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法定解除权之(一)》一文中有过论述,此处不再赘言;既然监制对电影创作的指导属于当事人的合同主要义务,若对其严重违反,也能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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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非X影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天X公司与非X公司合作拍摄影片《X据时代》,天X公司提供剧本、并报批,非X公司为合作方,派遣其公司副总裁兼艺术总监张X作为该片唯一监制,张X的监制职责为参与本片的前期筹备、剧本讨论、剧本修改、并推荐执行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给X公司确认,张X本人对本片拍摄、制作履行监制职责,天X公司向非X公司支付张X监制费1484000元,监制费分三笔支付,非X公司收到天X公司第一笔款项后,向天X公司开具由张X本人签字的同意担任影片监制一职的文函,并开始工作。但非X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依据约定向天X公司开具文函,且张X连续两次均未出席剧本研讨会。天X公司以张X未履行监制职责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天X公司的解除诉请。理由是:“涉案合同约定,非X公司派遣其副总裁兼艺术总监张X作为影片的唯一监制,并参与影片的前期筹备、剧本讨论、剧本修改、推荐执行制片人、导演和主要演员等给天X公司确认;第3.4条约定,非X公司在收到第一笔款后,向天X公司开具由张X本人签字的同意担任涉案影片监制的文函。合同签订后,天X公司按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但非X公司未开具上述文函,该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天X公司以张X未参与影片制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非X公司以派遣张X作为涉案影片监制为其主要义务,张X则必须以自身劳务实际参与到电影前期筹备、剧本讨论、剧本修改、推荐制片人、导演、演员等工作中,非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与张X个人劳务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但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张X已经实际参与了涉案影片的制作,鉴于张X亦未参加天X公司举办的两次剧本研讨会,在合同签订后至今长达四年的时间里,非X公司均未派遣张X向天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院有理由认定非X公司的上述行为致使天X公司要求张X出任涉案影片监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天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17)京0105民初519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首先认定由张X出任监制为一方的主要义务,其次,该方当事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都未履行该义务。因此,受害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依据应该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的上下文义判定由张X担任监制系该方的主要义务。

而在通常的合作创作影片合同中,只约定由谁担任监制,该监制未必是当事人一方的职员,则此时监制未履行职责,合同又未对该违约行为的后果作出约定,受害方是否还有权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若监制为外部聘请人员,而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疏于监管,坐视监制渎职而不作为,在未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形下,受害方有权要求其改正,若不改正,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目的不达并非指无法实现既定的成片目标,而是所成影片的品质达不到当事人期待的标准,或是艺术水准低,或是商业效果不佳,从而没有实现合作创作的初衷。

②此处人的元素非指所有参与电影创作的人员,重要性既取决于电影行业的习惯,也取决于合同中对重要性职位的约定与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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