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剧本致拍摄过度延期,联合摄制合同可予解除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约定一方负责剧本创作开发,剧本完成后双方共同摄制影片。若剧本交付严重逾期,致使影片拍摄计划过度延期,则双方的合作基础已经丧失,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影片的创作、制作受时间因素的影响,本文案例量化了影片迟延时间与合同目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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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如下:A与B签订《联合摄制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和B双方共同确认以B提供的电影剧本为拍摄脚本;影片的电影剧本经双方共同审定,由B备案、报批;影片计划于2007年12月开机,2008年2月停机;本片由双方共同投资,双方各占50%投资比例。合同履行过程中,A汇入B账户首期投资款。但B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向A交付剧本。后A诉请解除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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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判中评述了剧本延期交付、影片拍摄推迟及A合同目的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将时间长度作为主要的裁量标准。认为:协议书约定B负责剧本且剧本要经双方共同审定。因此,B负有提交剧本供A审定的义务,B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向A提交剧本,在A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B未能完成交付剧本的合同义务,属违约。鉴于合同约定影片的拍摄计划为2007年12月开机,2008年2月停机。B迟延交付剧本的行为致使拍摄日期延后一年有余,造成本案《联合摄制协议书》超过了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A的合同目的已经丧失,因此,A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支持解除诉请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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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首先,剧本开发是影片拍摄的前提条件,基于此,剧本创作是B的主要合同义务,对其违反,可构成根本违约。其次,当事人对影片开机、停机时间都有约定,虽然是计划性的,但也是当事人对影片完片时间的期待,该期限对当事人实现发行收益目的有直接影响,因此,合同对开机时间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履行期限的利益。再次,剧本未完成导致影片开机时间较预计时间推迟一年多,当事人,尤其是守约方A的履行期限利益丧失;而且此时剧本仍未完成,退一步讲,纵使现在B完成并交付可供审定的剧本,影片是否还有必要拍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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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这取决于守约方A的选择和态度。只有当事人自己最了解自己的需求,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最能判决何种结果最符合自己的利益。与其他产品不同,影片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很大,当事人在拍摄之初就对影片档期有预判。对于某些影片,甚至对档期有特殊需要,若错过档期,发行业绩会受很大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逾期仍有拍摄的可能,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其可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相反,如果当事人认为期限过长,继续拍摄已无必要,合同目的已经丧失,则其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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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面临的情形和选择便是后者。B逾期交付剧本长达一年多,因此导致开机时间也相应推迟,其选择解除合同,法院也予支持。最后,案情不同,对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评判就不同,该案的意义是出现了具体、量化的时间,这为我们判断剧本或影片逾期能否解除合同提供了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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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84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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