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形下,未交付完整版权文件仍要支付版权费?(四)

因骄X公司未支付剩余178万元版权许可费,永X公司诉请骄X公司给付未付版权费用,理由为永X公司已向骄X公司交付了《合约书》第2.3条约定的全部物料,骄X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条件早已成就,但骄X公司仅向永X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尚有178万元的余款未支付,骄X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对于骄X公司的抗辩意见,前文已有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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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骄X公司是否应当依约向永X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余款。

依据《合约书》及双方的陈述可知,骄X公司应向永X公司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378万元,该合同款应分三笔支付,第一笔支付比例为20%,第二笔为50%,第三笔为30%,故骄X公司向永X公司支付的三笔合同款分别为75.6万、189万及113.4万,现骄X公司已向永X公司支付的合同款为200万,故骄X公司尚未向永X公司支付的合同款178万元包括第二笔合同款中的64.6万元及第三笔合同款113.4万元。按照《合约书》第2.3条约定,永X公司提供协议2.3.1条项下H、I项所约定的物料(即符合技术要求的介质、上线通知书)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骄X公司审核通过后,骄X公司支付50%许可使用费即第二笔合同款,永X公司提供协议2.3.1条A项所约定的物料(即证明永X公司拥有授权节目版权的全部证明文件:以片尾字幕中署名的全部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等所有的权利人给予永X公司的共同授权为准,永X公司需提供该授权原件或经过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证的公证书,满足骄X公司维权之需要)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骄X公司审核通过后,骄X公司支付30%许可使用费即第三笔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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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双方就第二笔及第三笔合同款所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否成立产生争议,鉴于骄X公司认可已于2016年12月17日已收到H、I项下的物料以及A项约定的部分物料,故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永X公司是否交付了完整的版权文件以及永X公司未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影响骄X公司对剩余使用款的支付。

关于是否交付完整版权文件一节,通过双方陈述的对2.3.1条A项的理解可知,约定该条款系为保证骄X公司可就涉案电视剧进行分销及有效维权。虽现有证据显示,永X公司未向骄X公司提交出品单位之一中共X南省委宣传部及录制单位之一XX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的授权文件,但永X公司已向骄X公司提交了其他出品单位及其他录制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且永X公司亦向骄X公司出具声明保证对因涉案电视剧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等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损失,故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骄X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其有权将上述权利通过合法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并对相关侵权行为提出主张,故骄X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另,骄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接受上述版权文件时曾对所交付文件的完整性提出异议,在骄X公司已认可其实际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分销并获收益,且骄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授权文件存在问题而分销受阻或是无法实现就涉案电视剧进行有效维权的情况下,骄X公司应向永X公司支付剩余版权使用费,骄X公司关于永X公司未交付全部版权文件故支付剩余版权使用费条件未成就以及要求减少版权使用费的辩称,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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