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影片制作及管理的投资方违约,过错与赔偿责任的关系(上)

联合投资影片关系中,负责影片制作及管理的投资方可能会有诸如投资不实、虚列开支、隐瞒收益等违约行为。这些违约行为会给其他投资方造成损失。负责影片制作及管理的投资方理应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除了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过错即影片制作及管理的投资方和主张赔偿责任的投资方的过错对赔偿责任的确定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已被确定的情形下,过错便成了分配赔偿责任的主要考量因素。

过错是否为损失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存在争议。从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文义来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应该是确定了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赔偿损失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即确定是否应予赔偿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理解。朱广新教授认为,尽管合同法并未明确将过错作为损失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但基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应作区别对待。违反方式性义务时,采过错责任原则;违反结果性义务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总之,过错并非损失赔偿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但却是必须应被考量的要件(参见朱广新著:《合同法总则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97页)。

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合同法总则虽未明确,但并未否认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一,关于双方的责任分担。在双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由双方各应负担一半的责任。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历来强调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这也符合“过失与赔偿成比例”的自然法思想。第二,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负责任,违约方对没有过错的后果不负责任。第三,损害赔偿的减轻。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认为,法官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减轻赔偿的因素。如果因为违约方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扩大,非违约方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第四,责任免除。由于故意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对故意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第五,过失相抵。如果非违约方对其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应当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法官也可以通过查明违约方的过错,从而进行双方过错的比较(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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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我国,德国将可归责性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备构成要件。迪特尔·梅迪库斯教授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前提应包括:1、债务人必须违反义务,即他必须满足给付障碍的客观事实构成;2、债务人对于该义务的违反,必须是可归责的;3、债权人因此而受有损害。而可归责性是指债务人应对损害负责,并且存在故意或过失([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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