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影片制作及管理的投资方违约,过错与赔偿责任的关系(下)

以实务为例。A与B共同投资、联合摄制影片,B主导影片的制作。A诉称B有如下违约行为:

第一,虚列开支,虚报成本。在该片投资、制作及发行过程中,B在未经A认可的情况下,私自列支高额的影片行政管理费、监制费、发行代理费等非正常支出,而实际获益方为B及其负责人,直接损害了A及影片其他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侵犯A知情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A及该片其他投资方多次要求B公开该片的投资资金、宣传发行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合同、原始凭证以供核实,B始终拒绝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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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擅自转委托,违反承制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B并未承担其最重要的影片承制义务,而是在未经包括A在内的其他投资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委托给一家香港公司完成了影片拍摄,同时擅自变更本片的核心主创人员,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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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侵犯定剪权,剥夺了A对影片最终成片的参与权。影片创作完成后,B违反协议中关于影片需经双方共同审查通过后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送审的约定,B未经A审查就单方送审,导致影片质量无法达到A对影片的制作和发行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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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侵犯A署名权。B对A在影片公映许可证中的署名错误,给A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第六,结算延迟,导致A收回投资延期。该片实际于2010年9月摄制完成,于2011年4月开始在中国大陆影院公映,由于B的违约行为,导致A的巨额投资至今未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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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为B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诉请判令B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自2011年11月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3年11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A诉请的是占用资金的损失,若其指称的违约行为存在,该损害事实也客观存在,B理应对其负此赔偿责任。A的诉请当获支持。但这只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成立。若考虑过错,则B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分配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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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先明确作为A据以主张B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之一的违约行为:A主张,系因为B存在虚报成本及收益导致其无法获得返还的投资款及收益,造成确定损失,应自2011年11月5日提交结算报告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损失,A还认为B存在未履行出资、转委托给蓝x公司承制、变更主创人员等违约行为。前述违约行为存在是B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A主张自B提交结算报告之日作为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点。因此,造成该损失的原因应为结算延迟。而造成结算延迟的原因即是A列出的B的违约行为。之后对A指称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及过错程度逐一评述。

对于虚报成本一节,法院认为,“结合全案情况及前述分析,在确定影片实际支出时已经综合考量了B的违约行为及性质,对于最终不能结算的结果,该院认为B具有更大过错。”虚报成本导致对真实支出情况投资方无法确认,对结算进度产生阻碍,系结算延迟的重要原因。该院首先认为B在影片支出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对于结算延迟的不利后果,B应承担更大的过错责任。

对于未履行出资、隐瞒收益、转委托、变更主创人员一节,对于A指称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法院未直接评述,但由“基于B已经履行完毕自身主要合同义务”评断可知,法院不支持A关于B构成出资不实、隐瞒收益、转委托及变更主创人员等违约行为。前述违约行为不存在,也就不涉及过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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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虚报成本的违约行为存在外,法院主要考察B对A知情权的侵犯、违反知情权约定而对结算延迟所产生的影响。认为“考量A主张的违约损失时,主要依据B因未能充分保障投资方知情权以及由此未能按期结算造成的后果”,B违反合同关于A享有知情权的约定,未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导致A对B产生不信任,阻碍结算进度,导致结算延迟,B对此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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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算延迟,A自己也有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债权人自身的过错是应被必须考量的因素。法院认为,“需参考A等投资方亦向华X公司发出过托管收入的通知,客观上也阻滞了收益的按时分配,哪怕这种分配还存有瑕疵”,包含A在内的投资方向华X公司发出收益托管通知,这是造成结算延迟的直接原因,而对此A也负有责任,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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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B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违约行为及过错的综合考量结果。结算迟延导致无法分配收益,包含A在内的投资方无法及时收回投资,必然会产生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属合理。因此,在损失既定的情形下,能否获全部支持取决于造成损失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对于违约行为的发生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二者的结合才能衡平违约方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法院也认为,“本案中并不宜对A主张的损失部分全然按照占用资金的损失并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损失,而应综合全案情况、重点是上述因素加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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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与赔偿成比例”是古老的自然法思想。尽管我国合同法将无过错责任作为赔偿损失的一般原则,但在涉及到具体的责任分配时,尤其是双方均有过错时,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符合衡平精神。本文认为,在确定分配赔偿责任时,过错,包含违约方和非违约方,都应被考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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