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时给钱买了房,算借贷还是赠与?

男女在热恋时,为了维持稳定的关系,经常会互相赠送礼物。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认为不适合建立婚姻关系,最后不少人又以分手告终。但是,在恋爱时不免有经济往来,分手后难免要算账,为此闹上法庭的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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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0后男子彭某和80后女子肖某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5年年初,双方共同成立襄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彭某多次给肖某母亲发短信沟通,表示“无论肖某跟不跟我,这个房子我马上买”。在肖某看中了两套价格在四十万左右的住房情况下,彭某又表示安排款项买房。2015年2月16日(情人节),彭某从其银行账户中汇款490860元到肖某账户。后来,彭某、肖某因故分手。

为了要回钱,彭某在荆州区法院起诉肖某,要求肖某偿还借款490900元及利息。法院一审认为,彭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荆州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案涉款项是肖某用彭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自行将款项转到其账户,肖某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肖某提供证据证明彭某曾经向其母亲承诺买房并与其订婚。因此,不能排除上诉人彭某系为赠与给付款项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彭某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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