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案:主任科员被指杀妻,真凶竟是三级警督,他为何含冤17年?

出品:即刻说法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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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新闻

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在逛商场时,妻子韩某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引起于英生的不满。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其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即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接着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引燃。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以上是蚌埠中院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认为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批准逮捕,后移送中市区审查起诉,中市区检察院移送蚌埠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8年4月7日,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

1998年9月14日,安徽高院以原判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害人韩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999年9月16日,蚌埠中级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5日,安徽高院再次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

2002年7月1日,安徽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期徒刑。于英生、于父、哥哥为伸冤奔波申诉十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高院对于英生杀妻案立案复查。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被当庭释放后,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其公职身份——蚌埠市民政系统的一名主任科员。

于英生昭雪一案,是重申疑罪从无原则之后,安徽省改判的第一个案例。至此,冤狱17载,于英生重见天日。

难点解析

据《新京报》等媒体的大量报道,都指出当年检察院曾退回公安局移送的要求起诉的案卷,认为其证据不足,不能起诉。而这事在蚌埠坊间流传多年。在蚌埠尽人皆知,正是时任公安局长调任市检察院检察长之后,检察院立即接手起诉了于英生。以后,此人又担任了市法院院长,直到在此位置上退休。这样的链条,不由得让人起疑……

据律师介绍,办案的公安民警曾在于英生家梳妆台的抽屉边缘提取到两枚外来指纹,不属于英生所有。但这一重要证据却没有随公安机关的卷宗移交到检察机关。直到在最终宣告于英生无罪的安徽高院判决书中,这两枚指纹得以重见天日。

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启动再侦,成立专案组,派出刑侦专家,全力指导侦破此案。最终获得犯罪嫌疑人DNA关键证据,锁定嫌疑人武钦元——一名三级警督,两枚外来指纹也出现在武钦元的证据中。而作为凶手的武钦元能在警察队伍中17年未被发现,是否又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此外,作为能够证明于英生无罪的关键性证据——现场提取的精液非于英生的DNA鉴定报告,始终未被法庭采纳。

冤在何处

本案经最高检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一是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调取的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原审判决依据该“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关于于英生送孩子上学以及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缺少明确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9时50分回家伪造现场,10时20分回到单位,而于英生辩解其在10时左右回到单位,后接到传呼并用办公室电话回此传呼,并在侦查阶段将传呼机提交侦查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时,相关人员证实侦查机关曾对有关人员及传呼机信息问题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通话记录,但案卷中并没有相关调查材料及通话记录,于英生关于在10时左右回到单位的辩解不能合理排除。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具有20分钟作案时间和30分钟伪造现场时间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以及于英生曾作过的有罪供述。而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于英生曾作有罪供述中有关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断电话线、用于点燃蜡烛的火柴梗丢弃在现场以及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均存在矛盾。

根据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调取的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时,根据侦查机关蜡烛燃烧试验反映的情况,该案存在杀害被害人并伪造现场均在8时之前完成的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韩某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赢诉之道

于英生案二审辩护律师李仁厅,在与于英生会见后,初步拟定了在法庭上的计划,按照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无罪辩护”,并制定无罪辩护策略:一、被害人的体内有第三人的精液;

二、于英生没有作案时间,韩某受害的时间,于英生都能够找到不在场证明;三、于英生没有作案的动机。于和妻子的关系一直不错,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四、在立案复查阶段,收集到了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据不足”、“非正常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都成为此次进行无罪辩护的重要“砝码”。

致 敬

致敬律师:律师们针对案件提出无罪辩护策略,严查漏洞,直击要害,关键证据支撑辩护,最终赢得无罪辩护。向律师致敬!

致敬法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对本案复查、再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重新审理,最终作出无罪宣判。向各位坚持正义的法官、检察官致敬!

致敬记者:新京报、央视网、搜狐新闻等媒体频频对本案进行报道,揭露案件进程中相关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案情真相,对促成冤案的平反起到推动作用。向各位媒体人士致敬!

名律点评

资深律师王洋:经过复查、再审,安徽高院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英生无罪释放。相比“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此类,法院的被动纠错而言,于英生案属司法部门主动纠错,体现了司法进步。

从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指纹、精液等物证已经证实有外人作案的可能,于英生可能不是本案的凶手,但该重要证据却被忽视。案件相关的证据有不少,但也只是证明案件的发生,并不能证明是于英生所为。对关键性证据忽略,尚未排除合理怀疑,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便坚持疑罪从有,对嫌疑人强加之罪,将错就错,放纵真凶,使于英生为此付出17年的自由为惨痛代价。侦查、审查起诉、审查逮捕、审判……各个环节皆需监督制约,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错现象的发生,有效的监督才能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冤案的酿成,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资深律师王洋)

国咨律师,捍卫国法,守卫国民!有冤屈,即刻倾诉!只要不绝望,永远有希望!正义必胜!名律出手,冤案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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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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