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版传媒集团1亿理财被骗,应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咨点案】

坐标:山西省太原市。

案情:8月20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中共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提到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针对“集团被骗1亿元理财案未了结”问题的巡视整改情况,这也是官方对该案进展情况的最新披露。

2013年9月份,兴业银行太原分行业务经理沈某向该传媒集团财务人员介绍北京资亿盛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资亿盛通公司)的投资基金,并称河北猎人行公司提供13亿元的担保,没有风险。9月25日,该传媒集团与资亿盛通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资亿盛通公司的理财产品,本金1亿元。2014年3月、2014年9月,资亿盛通公司向该传媒集团两笔支付的550万元,返还人民币1100万元。2014年9月25日合同到期,该传媒集团未能按期收回本金,造成该公司直接损失8900万元。

信源:《大白财经观察》

【国咨解案-名律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年来频发的一项罪名,受害者不计其数。这其中不仅有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就连规模浩大的大型国有公司,也不能幸免。

这次的被害人有些特殊,正是山西出版传媒集团。

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山西传媒集团,2006年12月正式成立,为事业单位,2009年转制成企业,是一个集编、印、发、供、媒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大型文化传媒公司。

2017年,集团利润总额已经达到3.2亿元,营收总额实现63亿,位列全国40家出版集团的第14位。

早在2008年,集团便制定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该制度只停留于纸面,形同虚设。而自成立以来,集团在理财业务上一直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本案中,山西出版传媒集团与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了投资额为1亿元的《资亿基金合伙协议》和《资亿基金回购协议》,由于审批监管不利,根本没有落实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只有财务总监1人签字,导致8900万元理财投资款无法落实,国有财产流失,追回极难。

涉案关键人物,时任山西出版传媒集团财务总监的邝建英,因严重失职,依法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已被判处刑罚。

涉案人员李艳艳,因本案非法获得提成款900余万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10个月。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担保公司河北猎人行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法人在逃,让案件执行悬上加悬。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山西出版传媒集团表态称,要全面吸取案件教训,严格执行《集团银行存款及资金理财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规范理财工作流程,严把财务关口。旨在从内控层面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认为,在国有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中,都不能离开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仅仅寄托在国企内部自律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很难实现的。

我们建议,必须依靠外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进行制约,另外还要尽力约束国有资产管理者权力,明确责任追究,这样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外部监督方面,根据2009年5月1施行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精神,应当从行政机关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个人监督四种渠道联合监督,并实现监督之间的监督。

在约束国有资产管理者方面,要防止他们权力过大,权力膨胀,一定要约束国企高管的部分权利。在处理投资理财业务时,要对国企高管以及资产评估、审计机构的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接受何种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国企高管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免职,对涉嫌贪污等刑事犯罪的,终身职业限制,即终身不得再担任国企高管,只有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才能更有效地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我们还建议,要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定期风险防控。遇突发事件,多听取专业人员意见。

国有资产的保护因涉及国家利益,可以说是一项“正因志业”。

保障国有资产能够扎扎实实的细水长流,国企领导必须加大苦功,派遣专业法律团队为国企投资理财等业务提供法律护航,这份努力与斗志,更接近于国企领导责任心的不服输,而非虚浮的领导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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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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