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多次修改仍不满意可解除合同但不可无任何表示,否则视为审核认可(上)

委托人委托编剧或编剧工作室创作剧本,如果对提交的剧本初稿不满意,委托人有权要求编剧继续修改,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为修改指向方向。但如果剧本经过多次修改后委托人仍不满意,此时表明双方已经产生方向性分歧,合作关系实际上已经难以维系,委托创作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或是因为委托人对编剧的创作能力已经产生严重质疑不再信任,或是因为编剧无法准确全面领会委托人的创作意图,又或者可能是双方对剧本的创作及表达的区别较大的理解。无论是何种原因,如果剧本经过多轮修改而委托人仍然有合理理由提出不同意见,在较大程度上均说明合同已然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委托人通常也无继续让编剧修改的想法,其多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愿。但实践中,不排除在编剧经过多次修改,委托人仍不满意进而产生失望情绪后便怠于对剧本发表意见,这符合一般情理,但却不合法理,也会有违合同,由此还会承担意想不到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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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系电影公司,乙方为编剧,双方签订《剧本改编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将小说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2、乙方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交付甲方使用于拍摄电影;3、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改编手稿待甲方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支付乙方20万元改编费;4、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改编手稿审核通过后,若甲方非常满意,认可电影剧本改编的剧情跌宕起伏、线索清晰,人物刻画丰满,甲方愿意再支付乙方10万元改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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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小说创作电影剧本,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剧本之后有审核的权利,但未约定明确的审核时间。另外,虽然未明确约定剧本的质量标准,但由奖励条款可推知,乙方创作的剧本应该达到剧情跌宕起伏、线索清晰、人物刻画丰满的要求。该约定虽然抽象不易评定,但却为委托方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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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乙方编剧按甲方的要求,对剧本修改了三次,三稿均未获得甲方的审核通过。具体如下:第一次,2013年6月8日,乙方以邮件形式向甲方提供了改编的剧本初稿。甲方提出女主部分情节应当去掉,女二号笔墨太多应该压缩其内容,结果应该再想一个更好等修改意见。第二次,2013年6月19日,乙方将修改稿(二稿)交付甲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为要求其参考罗马假日等电影,在故事一开始就将男女主角之间的秘密提出来。第三次,2013年6月27日,乙方将三稿交付甲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加入旁白、内容幽默一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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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事实可知,首先,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剧本的审核期限,即甲方在收到乙方剧本之后验收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但从6月8日、6月19日和6月27日三个时间节点可知,甲方的审核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0日。其次,甲方对剧本的审核权应该以积极的方式行使。合同虽然仅约定甲方享有审核权,并未明确约定审核的具体方式,但按照通常的习惯,审核应该是积极的作为或其他意思表示,而非沉默不作为;另外,从合同履行中甲方三次收到剧本,三次都提出修改意见的行为也表明,审核应该是以积极的行为行使。鉴于此,双方在实际的履行中已经形成如下默契:第一,收到乙方提交的剧本后,甲方应该在10日提出修改意见,该修改意见表明甲方对乙方剧本审核不过,不予接受确认;第二,相反,若甲方收到乙方的剧本后无修改意见,则表示其认可剧本,对剧本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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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了修改后的第四稿剧本,并在邮件中表示,剧情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略微调整了个别对话,主要增加了旁白。收到剧本后,甲方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乙方认为剧本已经通过甲方审核。2014年8月4日,乙方向甲方发送《剧本改编费催告函》,表示涉案剧本经过第四次修改后,甲方无任何反馈意见,甲方应支付稿费等。对此函,甲方回复表示对剧本审核不通过,因此无需付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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