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支付迟延,编剧剧本交付义务相应顺延(上)

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委托方支付稿酬,编剧创作并交付剧本。双方互负债务。稿酬的支付与剧本的创作之间具有牵连性,即二者成立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具体而言,委托方的稿酬支付与编剧的剧本创作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在稿酬支付不发生时,编剧的剧本创作也不发生。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对价关系,即委托方支付稿酬与编剧剧本创作之间,在主观上互相依存,互为因果而有偿的关系。最后,委托方支付稿酬为其主给付义务,编剧创作剧本也为编剧主给付义务,此二项义务为此类合同固有、必备义务。鉴于此,委托方稿酬支付与编剧创作并交付剧本之间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可能。本文讨论在合同约定有履行先后顺序情形下,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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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0日,甲方为影视公司,乙方为编剧,就甲方委托乙方创作电视剧剧本签订合同。主要约定:第六条:本剧乙方的工作分四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完成全剧故事大纲;第二阶段:完成分集大纲;第三阶段,完成剧本二十五集创作。双方商定乙方的创作日程为:第一阶段,签订此合同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报酬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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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剧编剧稿酬为每集人民币4万元,本剧25集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稿酬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金,数额为总稿酬的10%,即人民币壹拾万元(因乙方已向甲方交故事大纲,此项实为大纲稿酬);2、乙方向甲方提交剧本25集分集大纲10日内,待甲方书面签字认可后向乙方支付第二笔稿酬,数额为总稿酬的20%,即人民币贰拾万元。第十三条:甲方有权对本剧创作提出要求,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创作。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乙方都必须根据甲方的合同意见,对本阶段创作成果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验收通过后方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第十五条约定:若因甲方拖延付款时间或审查时间造成剧本创作延期,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由甲方原因造成的迟延不计入剧本创作周期,应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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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约定,我们梳理出如下结论:第一,依据第六条,乙方应该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故事大纲的创作;第二,由第七条可知,甲方的第一笔稿酬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第三,由第十三条可知,故事大纲得到甲方的确认后,乙方才能从事分集大纲的创作,前端创作若未得到明确的审核通过,乙方不得从事下一个阶段的创作;第四,由第十五条可知,如果因为甲方稿酬支付延期,乙方的创作周期也会相应顺延。

而第一、二个结论有内在的关联性,甲方的稿酬支付时间是合同签订后10日内,而乙方故事大纲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该时间限度可知,实际上甲方的支付稿酬义务在乙方故事大纲创作完成之前,两项义务均具有主给付义务的性质,而履行顺序也有先后之别。故而具备成立合同法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而结合第三和第四结论不难发现,若甲方违反先支付稿酬义务,则后果是乙方的创作周期相应顺延,该约定也进一步表明甲方支付稿酬与乙方创作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且甲方通过对每一个阶段创作成果验收权的控制,严格约束乙方的后义务履行条件,实际上在间接强化稿酬支付与剧本创作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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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下:2012年1月20日签约当日,乙方即交付了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即全剧故事大纲。同年3月9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稿酬8万元;该月14日,支付稿酬2万元。2012年4月13日,甲方通过电子邮箱向乙方发送了“分集大纲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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