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暴力抢回被质押车辆 构成抢劫罪被判四年

抢回自己被质押的财物也会犯抢劫罪吗?法律规定:即使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也不应当受到侵犯,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本案的被告人无力还债,居然纠集他人将自己质押的车辆暴力抢回,最终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认定构成抢劫罪,以实际行为解释了前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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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债,遂纠集他人抢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保坤曾向操某辉借款7万元,并将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质押且交付给操某辉。

2016年1月28日,双方在借条上约定赵保坤于同年3月9日归还本金及利息等报酬,如延迟15天,债权人有权处置赵保坤的车辆。但从2016年6月份开始,赵保坤已无力偿还。2017年1月8日,赵保坤通过微信告知操某辉,可以将车卖了抵债。但操某辉没有将小汽车卖掉,而是自己使用。

2017年2月7日,赵保坤纠集并指使任大兵、王雷强、王争明、李玉刚四人(后四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将上述小轿车抢回。

待操某辉的儿子操某华独自驾驶上述小轿车时,任大兵等四人驾驶作案车辆故意轻微追尾剐蹭其驾驶的小轿车。

借同伙暴力“相助”,欠款人驾车而逃

趁操某华停车查看情况时,任大兵、王雷强、李玉刚将操某华夹持至其所驾驶的小轿车后排座位上,并对其进行殴打,之后驾驶该车在途中将操某华推下车,便继续驾驶该车找赵保坤、王争明会合。会合后,赵保坤驾驶抢回的小轿车立即逃离东莞。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7年12月5日在南京市一家酒店房间将赵保坤抓获,并缴获被抢的小轿车(价值120060元)。归案后,赵保坤的家属已偿还操某辉78000元。

法院审理: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构成抢劫罪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刑法》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使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也不应当受到侵犯,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次,赵保坤抢回案涉车辆后逃离东莞,并未将此事告知操某辉,亦没有偿还借款,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再次,赵保坤供述案发前与任大兵等人共谋的内容已具有暴力、胁迫的概括犯意,且同案人亦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劫取案涉车辆的行为。综上,赵保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方法劫取操某辉合法占有的车辆的行为,赵保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数额的认定。被害人操某辉受到的实际损失是因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导致其债权的实现缺乏保障,因此,赵保坤抢劫的数额应为其所欠操某辉的借款金额。截止案发时,赵保坤欠操某辉本金及利息约7万元。

2020年6月,东莞中院依法判决赵保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邓佩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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