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工地电缆线 当场被抓陷囹圄

曾因盗窃被判刑罚,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现年48岁的无业游民张某某,为了牟利又打起了工地上电缆线的主意,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伙同他人以身试法,最终被当场抓获身陷监牢。10月26日上午,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张某某、杜某某盗窃罪一案,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至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单独和一次伙同被告人杜某某,携带断线钳、铁丝等作案工具,利用晚上或凌晨施工工地无人之际,窜到某学校建筑工地、城关镇某棚户区工地,将放在工地空地处线盘上的电缆线剪断200余米,涉案价值2万余元。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欲将剪断的电缆线带走时被工地施工人员当场抓获。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阶段

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甲领回电缆线两段6.6米、5.8米。渑池县城关镇某棚户区施工队,新乡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领回经济损失5400元。

裁判结果

渑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张某某涉案价值20004元,杜某某涉案价值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盗窃第2起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第二起犯罪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当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以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当庭依法判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860元;作案工具断线钳、铁丝等,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以案普法

盗窃物品价值多少,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张某某盗窃价值20004元,杜某某盗窃价值54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

盗窃严重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临近年底,又是盗窃案件季节性高发期,市民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保看管,确保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郭丽华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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