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非法占用耕地者戴上“紧箍咒”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在被告夏某立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夏某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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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1967年出生的夏某立系安阳市滑县枣林乡靳庄村村民。2017年,夏某立伙同他人在鹤壁市浚县新镇镇栗庄村13.65亩集体土地(其中0.397亩为基本农田)建石料厂。在建设过程中,造成该块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夏某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夏某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不能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否则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近年来,社会部分人员为获得更丰厚的经济效益,非法占用农村耕地、林地,破坏了土地、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该案对维护耕地红线、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提醒广大群众,要吸取本案教训,切莫以身试法。(郝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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