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事件 愤怒之后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反思

近日,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闻天科技”)以自己违法无证销售为由,在商品房售出两年后,将12名业主相继告上法庭,欲收回所售房产,引发热议。而随后爆出的相关判决书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将将该事件又推向一个高潮。对于判决各方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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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开发商无证销售之后反悔的行为,近几年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仅仅在西安一个城市,就不只有这一例。除紫衫庄园外,还有宝枫佳苑、世茂都、皇城九号等案例。那么,对此除了谴责和愤怒之外,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些什么吗?

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短板

近年来的开发商屡屡以自身违规违约的事件,既曝露了执行不力和监督乏力,也曝露出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短板。以罚代管也已经成为目前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普遍做法。然而,在房价与日俱涨的今天,对开发商而言,与违规带来的巨额利益相比,一个小小罚单又算得了什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其实,房地产开发商就是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靠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所以,仅靠开发企业的自我约束并不现实,相关部门不折不扣严格执法的监管才最为重要。如果相关部门能够严格依法履职,让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无利可图,开发商还会铤而走险吗?其实,此类事件中,相关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购房者不理性购房心态“助纣为虐”

说到这里,有一个概念就不得不说,那就是“内部认购”。其实,对内部认购问题,制度层面已有防范和约束。早在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明文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也不得以内部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但这项公共制度出台已经十多年了,内部认购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这除了相关部门落实执行层面的问题外,与部分购房者的助纣为虐不无关系!

近年来,因购买手续不全房产而出现的各种维权的例子举不胜举,究其根本原因,购房者存投机心态的占绝大多数。购房时明知手续不全,也清楚这其中的风险,却依然购置,这完全是有一种“小聪明”的心态在作祟。

甚至还有部分购置手续不全房产的人自以为聪明的认为,有了《物权法》保护,即使购置了手续不全的房产也不怕,而且还不用交各种税费。殊不知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部分人,他们又能比闻天公司这类无良开放商高尚到那里去呢?甚至他们至今可能都不明白,其实他们和无良开发商共同触犯了法律,并非是无良开发商的单方责任。这一点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

在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由于该协议内容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之规定,该协议应该被认定无效。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因该协议发生纠纷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且其购房目的将无法实现。

任何人犯了错,都必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无良开发商的过错不能成为购房者逃避自身责任的借口!购房者也应该为自己当初主动寻求非正常购房渠道(内部认购)、支付不正当费用(低于同期市场价)等等的各种投机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变换策略 主张赔偿

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虽然在法律上是会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但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加强立法 维护社会诚信

无良开发商先违规销售变现后再以此为由自我举报追求更大利益是一种严重背离契约精神的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对此,相关部门应该及时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来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体系。

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切记不要“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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