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分享:个税冷门小知识

一、    生育津贴免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及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偶然所得不是“偶然的所得”,不是所有偶然的所得都交个税!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根据最新文件,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队伍壮大了,具体内容可见2019 74号公告,小编不在这里赘述,只给大家说几个需要注意的知识点。

(1)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厂长获得的区政府奖励、企业总经理收到市政府奖励等等,均属于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购买福利彩票同理。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全额征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钱多多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800多元的商品。结账后,她参加了商场的抽奖,并在获得了一个一等奖——一部华为手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奖品价值20%的个人偶然所得税。

那怎么规避呢?

我们是不是可以转变一下思路,使用下面的三种方法呢?下面的三种方法均不征个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商场可以通过开展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活动,这就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与抽奖所拿到的“偶然所得”有本质上的区别。

(4)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5)公司年会抽奖,奖品为手机,外单位的人或员工抽奖得到的手机按“偶然所得”交个税

如果是公司员工在单位内部抽奖奖品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应并入取得奖品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公司外购一批手机赠送给客户,赠送的手机价值1万元,是直接按1万*20%比例计算代扣代缴个税吗?

不是的。赠送的手机价值1万元是税后的价格,需要先计算税前赠送金额

税前赠送金额*(1-20%)=10000(税后金额)

解得,税前赠送金额=12500元

应纳个税=12500*20%=2500元

注:向客户赠送礼品,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核算的10000元部分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处理可以限额扣除,但为客户负担的个税2500元不得税前扣除,须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不是偶然的所得,暂免征个税。

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公司发放但不征个税的有哪些?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任职的其他所得。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其中,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的“四业”所得暂不征税个税

依据:财税[2004]30号 第一条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五)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关于“个人办理”如何理解各地口径可能不一,只能看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

比如北京,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中第8个问答

“8.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北京市税务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目前有争议,各地执行政策不一,需要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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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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