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公会: 不建议实施企业版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采取混合结构

港交所(0388)就容许法团实体享有同股不同权(CWVR),即企业版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咨询将于5月31日结束,香港基金公会对咨询文件的发表看法。

公会表示,上市公司的整个管治理念中,「一股一票、同股同权」是重要基础,但考虑到香港要增强上市中心的地位,明白纳入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是有现实需要。但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会认为多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将会积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沟通。

投资基金公会: 不建议实施企业版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采取混合结构

首先,基金公会建议不应该允许个人与法团的同股不同权混合结构,应容许单一模式,建议先容许单一模式,二选其一,当制度运行两年后再探讨混合结构的可行性。如果港交所容许混合结构,便应采用划一的日落条款,两者均不应拥有多数表决权。

基金公会又认为,港交所咨询文件在生态圈方面的文件字眼较笼统,应更清晰提供相关要求。公会明白难有清楚界线,但仍认为港交所要提供更深入的资料,向市场提供更清晰标准。

建议日落条款先予5年

至于日落条款方面,港交所建议首先以10年为限,届满后再延长5年。基金公会建议限期缩至5年,并每次由独立股东「特别决议」去投票是否延续不同投票权结构,并将投票结果公开,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另一方面,基金公会表示,咨询文件提到申请上市以法团身份两财年持有不少于10%权益,公会建议提高至3个财年,并将持有权益提升至30%,让法团持有人真真正正有经济利益,反映在上市公司的贡献。

而咨询文件提出投票权最多为股份数目的5倍,公会建议调低至2.5倍或以下,以减低对小股东权益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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