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翔法院法官不守政治规矩的底气从何而来?

习总书记: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我叫王绪年,男,汉族,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的一名残疾农民,系(2018)陕0322执433号执行案件执行申请人。

我与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凤翔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该法院审理,于2017年8月7日以(2016)陕032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我交付机砖92056块,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负担720元。

因凤翔法院的(2016)陕032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我上诉宝鸡中院后,业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X强、凤翔县三家庄X强建筑材料厂、凤翔县刘X村砖厂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我便于2018年6月19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后(至今都未向我出具任何立案的法律文书),却拖着一直不予执行。我多次去催案并提供执行线索,孙姓 执行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敷衍我,甚至提出两条极为荒诞的要求,首先,威胁让我去宝鸡中院把(2017)陕03民终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改了,否则就不予执行;其次,凤翔法院这位孙姓执行法官要求我不能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否则,在再审结果出来前也将对我的这起执行案子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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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现如今,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早已过去,凤翔法院对我申请的执行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很明显,我在凤翔县人民法院孙法官办的这起执行案里,根本感受不到丝毫公平公正,能感受到的就只是权力的任性和某些人的胡作非为!

今天,我通过网络向凤翔县人民法院喊话:如此简单的执行案子

你们准备拖到什么时候给我执结?

难道这就是你们的执法为民?

你们就这样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

你们就是这样遵守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我认为,凤翔县人民法院再不能将法律当儿戏,把百姓当皮球,必须敬畏法律、执法为民。

我希望凤翔县人民法院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坚决贯彻中央全会精神,乖乖听党话,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莫亵渎法律,阴奉阳违,糊弄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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