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房屋,80%可能是拆迁方的套路!

实践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经常以各种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其中最容易让被征收人中招的两个词就是“危房”及“违法建筑”。

前不久,有个拆迁户通过电话咨询*律师,说自家的房屋被认定成了“危房”,在被认定成“危房”之前,补偿给的特别的少,随后没隔几日就遭到了强拆,这样合法不合法?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就曾办理过同样的案子。

郑先生是福清市人,在福清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之后房屋被纳入到福清市重点征地拆迁的范围内。但是,由于补偿非常的低,郑先生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在2017年3月,福清市有关部门在未征得郑先生的同意以及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将郑先生的合法房屋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

*律师认为,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危房,而且也没达到要拆除的程度上,更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强制拆除。且检验单位没有资质,也没有送达给郑先生相关报告且郑先生没有收到任何的搬迁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的材料。于此,依法律来看,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实属存在违法行为。

“危房”想必大家都非常的了解就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房屋。

危房的鉴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D级:整栋危险房。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处于整体出现险情的话,也就是D级情况,那么行政机关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发出督促撤离或是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可是拆除“危房”之前也需要鉴定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且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当被征收人拿到危房鉴定报告时,应当先从相关网站上查询该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了危房鉴定这一项,以及通过政府官网确定该部门是否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目的是为了明确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是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该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即便是被认定成了“危房”,那么在拆除“危房”时也要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告知、催告等相关法律序程序,不能直接拆除,直接拆除那么相关部门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可是现如今,随着老百姓生活质量、居住条件的不断提高,很多人早早的都搬离了危险房屋,因此根据以上相关内容来看,当下拆迁,如果拆迁方告诉你说,你的房屋是“危房”时,一定是心存诡计,是想要通过低成本来征收你的房屋。此时,被拆迁人心理一定要有一杆称来衡量拆迁方说的是不是真的。

*律师提醒大家,在自己不懂或是不明白时,可以先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切忌对拆迁方说的话不理不睬,否则可能会遭到强拆,或是错过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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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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