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为修高速公路,强行征收土地,征收方有权这样做吗?会有什么后果?

中国有句俗语“要致富,先修路“。这句话充分表达出了一个畅捷便利的交通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修建道路自然就会涉及到老百姓的土地,在老百姓眼里,修建道路是一件好事儿,然而,在开始实施征收时,征收方却常常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各项征收政策都落实不到位。

案情简介

彭先生是河南省村民,在去年的时候,相关政府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手续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改建、新建工程项目为由,强行占了彭先生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并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补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随后,相关政府部门便又开始着手对彭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

彭先生等人世世代代以耕地为生,面对政府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占耕地,征收房屋的行为,非常的气愤但又无助。于是,彭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律师全权代理该案件。

*律师为了获取此次征地及修路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作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但是相关部门却拒绝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书,*律师认为,该拒收行为违法,于是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复议,省相关部门作出了复议决定,认定相关部门拒收行为违法,并且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作出处理。

随后,相关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公开事项应向管辖的镇政府申请,针对此种答复,*律师认为,相关部门此举是在推脱责任,于是再次向省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但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却在复议期间申请中止复议的申请,试图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借口或拖延时间。

最终,省相关部门恢复了审理,且作出决定,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却无故拒收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书,这明显是属于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本案中还有一个焦点就是,征收方能否直接强占老百姓土地?

我们都知道,征地大多情况下是为公共利益,也是国家行为,而且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是法律下的强制,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土地的,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知,征收土地必须要符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必须具备法定的权限,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必须公平合理。

如果其中有一项没有达到,那么就是违法征地。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出具任手续以及没有任何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就强行占有土地,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院曾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是国有土地上单房、房屋,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

违法征地的法律责任

耕地作为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为保护耕地被滥用、滥征,去年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且《规定》中明确,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等等。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当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征收时,千万不要一味的退缩,也不要被自己的主观意识所打败,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的举报。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