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问冯雪法官

滨河公司和康家人早已下定决心为民请命,为了凑齐670万元诉讼费,已先后折价卖掉两套房屋。最终,670万元诉讼费只换来一纸驳回判决书,正义的成本实在太高。你还要让公平正义付出多少个670万的代价?

原告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与被告朱永刚及第三人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现代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邯郸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进行了审理。

滨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对(2015)邯诚证经字第1066号《公证书》中的13.2亿虚列债权真实性进行证据质证,对公证过程严重违反程序进行背景调查,对(2016)邯诚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对案件尽快予以公正、公开审理并及时判决,以解决数百债权人、近千业主和上万名建筑工人的民生问题。

邯郸中院经过先后五次开庭审理,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两句话判决,驳回滨河公司诉讼请求,滨河公司支付诉讼费近670万元。

判决结果信息传来的那一刻,不但滨河公司感到吃惊,广大业主也无法接受,各权利人无所适从……

其实何止是案件相关方,很多人也想不明白。广大民众将案件的关注焦点,聚焦于主持本次审理的主审法官冯雪身上。总结下来,坊间产生如下九大疑问:

 

一、请问冯雪法官,朱永刚到底是不是职业放贷人?

这其实是一个很低级的问题,因为全邯郸人民都知道,不可能只有冯雪法官不知道。

冯雪法官调取朱永刚的银行流水高达6000多笔,但涂掉遮挡高达近5700笔,按照未遮挡的359笔流水与贷给滨河公司的每笔贷款平均数额估计,他在向社会各界放贷过程中,可控借贷资金规模可能高达上百亿元,而且这仅仅是调取的极少部分,如果全部调取,数额将不可估量。

朱永刚以个人名义按月息4-4.5%+砍头息,实际年超50%的高利放贷标准向滨河公司放贷,既没有金融从业资质,连民间金融放贷机构都算不上,只是民间个人放贷。这种个人+职业+巨额+高息+暴力放贷者,如果不算是职业放贷人,那朱永刚之外中国还有职业放贷人吗?滨河公司质证中已提供给法院鼎嘉琪、乐颐、王军伟、贾红英等六份朱永刚放贷给其他人的同类借款判决案例证据,并申请调取朱永刚放贷的更多案例,为什么视而不见?

 

二、请问冯雪法官,为什么不对朱永刚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2019年最高法、公安部关于“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但朱永刚存在长时间、大规模、多频次、以高利息从事民间放贷的事实,这绝非个人合法收入可以支撑。那么,此行为是否涉及骗贷、高利转贷、赌博、黑钱、洗钱等犯罪行为?在审理中,冯雪法官是否应对其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请问冯雪法官,谁给了你只遮挡朱永刚一方证据的权力?

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冯雪法官将滨河公司的证据交由朱永刚公开阅览,而调取的朱永刚多达6000余笔银行流水记录证据却被你涂改遮挡5700笔,还私自抽走近50页证据,拒绝滨河公司阅览和记录。

难道只有朱永刚的隐私需要保护,滨河公司就没有隐私可言?你给出的数据,是如何认定的?冯雪法官如此胆大妄为,请问谁给你的权力

 

四、请问冯雪法官,高利贷该不该进行公证?虚假公证书有没有实质性审核?

职业放贷人的高利贷款项是否在法律允许公证的范围内?即使是,公证书在公证时是否实质性审核了双方流水?是否有计算过程的记录?是否审核过朱永刚原来4分-5分的高利贷合同?为什么冯雪法官不要求朱永刚拿出高利贷合同?为什么朱永刚提供的每一笔借款都对不上银行流水?

 

五、请问冯雪法官,判决的标的额是如何鉴定和核对的?

朱永刚的银行流水显示,转给个人约15亿,同时,滨河公司转给朱永刚约19亿,这是双方可以有效质证的部分银行流水。在判决书中按月息2%计算,得出大体相当12亿,与13.2亿“较为接近”。请问,你的计算方法和公式是什么?为什么在判决书中不予说明?退一万步说,“较为接近”12个亿仍与13.2亿相差1.2亿,你觉得这1.2亿的巨额资金可以忽略不计吗?

另外,你知不知道“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法律规定?选择的这种计算方式,是否符合质证程序和审计要求?

 

六、请问冯雪法官,审委会是在什么时间召开?为什么要误导审委会?

按照冯雪法官的计算和安排,滨河公司6月30日(星期日)下午收到你的邮件,说让7月1日去单方质证。结果,你让滨河公司律师拿回遮挡了5700笔的朱永刚的银行流水,只给了三天质证时间。

且不说你给朱永刚质证时间不做限制的不公平,滨河公司加班加点于7月4日从北京快递初步质证意见,7月5日晚上6点质证意见才到达邯郸中院,7月6日和7月7日又是星期六和星期日,7月8日判决就出来了。

请问冯雪法官你所说的审委会是什么时候召开的?你遮挡的近5700笔流水账证据,滨河公司还没有质证完,难道你有能力速算完成专业团队一个月都完不成的工作量吗?你为什么连证据都没有质证完就误导审委会,你基本的道德底限在哪里?

七、请问冯雪法官,你违背法律规定,对得起七千户业主和上万名建筑工人吗?

冯雪法官很清楚,朱永刚的高利贷债权需要在已经被破产重整的现代公司得已实现。反之,如果朱永刚的债权被滨河公司打下去,除了对朱不利,投资人接盘就变得容易,业主交房就有望,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也会显著提高,甚至完全清偿。所以,滨河公司赢不赢官司还在其次,但只要滨河胜诉,连带最终受益的是各方。正因为如此,你敢于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滥用手中权力,维护朱永刚利益。可是,你对得起苦苦等待入住的业主和上万名建筑工人吗?

 

八、冯雪法官纵容、保护朱永刚,是不是黑恶犯罪势力保护伞和职务犯罪?

冯雪法官与已经被社会各界检举、揭发的黑恶分子、高利贷+套路贷从业者朱永刚沆瀣一气,为高利贷和套路贷翻覆云雨,不惜以职业前途为代价,共同图谋侵吞民营企业,侵害广大业主和权利人利益,请问你是不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冯雪法官种种有违法律、道德和常理的行为,是不是知法犯法,是不是职务犯罪?

 

九、请问冯雪法官,明知滨河公司被你院查封,还让支付670万高额诉讼费,对得起“让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吗?

2019年7月,在滨河公司给你打上百个电话和发数十条短信要正常证据后,你概不回复,然后突然让滨河公司交纳诉讼费。你明知滨河公司被查封,资金根本交不起,就是想让滨河公司撤回诉讼请求。

滨河公司和康家人早已下定决心为民请命,为了凑齐670万元诉讼费,已先后折价卖掉两套房屋。最终,670万元诉讼费只换来一纸驳回判决书,正义的成本实在太高。你还要让公平正义付出多少个670万的代价?

冯雪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欺上瞒下,层层误导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你对得起党对你的培养吗?是否符合关于“公平正义、扫黑除恶、保护民企”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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