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违反哪些法律可导致合同无效

【原创】文/汐溟

影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对当事人不利局面,当事人通常会产生终止合同、终结交易的念头。但若合同中并无约定解除权,而法定解除权又欠缺合理事由,此时当事人会以合同中的内容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若自始无效则义务自然不必履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在合作或交易开始后启动终止程序的方式之一。不仅在履行阶段,在诉讼中以合同约定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也是当事人常用的抗辩方式。

2019101610020670

实践中,如主张当事人一方没有电视剧制作资质,经纪公司没有经纪资质,引进片公司没有资质,违反国家对电影电视有关管理规定,违反国家外汇规定及税收规定等等,均可以作为当事人作为合同约定违法而无效的依据。合同约定违法在个别影视合同中确实存在,但并不当然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事实上,纵使影视合同内容有违法之处,但极少会产生无效的后果。这涉及到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的理解与解释问题。

2019101610023716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是当事人经常援引的法律依据。无效是法律对合同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若滥用必将导致社会财富的大量流失、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对该条应作限缩性严格解释。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并非所有的法律均可作为评判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国务院两个机关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才能作为依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对该条进一步作出限制性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并非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任何规定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违反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无效。

在电影相关的法律规定中,《电影产业促进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电影管理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可以作为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特种电影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等均为部门规章,对其违反不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部门规章低。

在电视剧相关的法律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系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除此之外,《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均为部门规章。

同网络剧等相关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属部门规章。《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也属于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违反虽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行为人仍要负法律责任,该种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即面临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外,本文讨论的对象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若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反导致损害公共利益,则相对人的请求权依据不同,其所依据的是五十二条第四项。

我国理论界将法律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识别较为复杂,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