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中,为什么陈李律师不该骂?

文/陈根

6月17日下午,案发近一年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宣判。

这一起公诉案件,经过了2天、共计16小时的不公开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有期徒刑。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编辑

宣判结果一出,立时引起了互联网的巨大争议。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大多数公众认为,5年的判罚过轻了。除了网络舆论一边倒的认为判决太轻,不少人将矛头直指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事实上,在此案初发时,谁是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就引发了大众的猜测。果不其然,王振华的两名辩护律师最终未能摆脱被口诛笔伐的命运。媒体披露,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当庭辩称王振华只有嫖娼行为,没有猥亵或奸淫行为,只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这显然惹怒了很多人。

一些律师同行也跟着附和称,当事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但律师有权选择是否为这样的人辩护。于是一篇题为《那是良心的价格》的公号文章,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甚至被一些人誉为“最后的良心”。

在声讨持续发酵、网络情绪蔓延的同时,我们能否回归理性,将对王振华的辩护律师的口诛笔伐回归到一个制度层面的推演。究竟什么才是良心的价格?而法律的价值又在哪里?

什么才是辩护律师的“最后良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制度。辩护权的实质是赋予被追诉人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有意义的参与”,并对最终的裁判产生“有效的影响”。因此,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辩护制度得以产生与存续的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确定了刑事辩护的基本要求,即被追诉人享有自行辩护和自己挑选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享有免费受到法律援助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权利。

事实上,现代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充的历史。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有所加强,具体体现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律师参与辩护时间的提前。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律师参与辩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该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身份。同时,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具体内容、程序得以细化,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了。

2018年《刑事诉讼法》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增添部分内容。在此次修正中,值班律师制度被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中,法律也对值班律师的相关权利保障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辩护权体系也在内容和结构上得到了扩充与完善。

一定的制度服务于一定的目的,辩护制度也是如此。在诉讼模式上,有“正当程序说”和“实体真实说”两种。前者强调保护公民权利,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后者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而这正是此案中舆论争议的矛盾所在,“良心的价格”直指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和李肖霖两位律师为王振华辩护而得到的高价律师费;“最后的良心”也正是对陈李律师为了钱而“颠倒黑白”的指责和批判。但这种批判本身就已经带有了不客观性,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真相,在今天有罪推论的司法环境中是非常重要,也是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舆论的一边倒中,似乎少有人注意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大家都看到了舆论导向下王振华的恶,于是高呼制裁与打击。但是我们都知道,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没有人会指责医生救了一个坏人;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则是律师的天职,但当律师为“坏人”辩护时,人们却常常忘记这一点。正如当下舆论的矛头直指陈、李律师一样,人们认为辩护律师为王振华的辩护打破了良心的底线。

苏格拉底告诉我们,未经审视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人生。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一个无知之幕的理论,他认为只有在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对坏人的歧视,对律师的歧视本身就不是正义,因为这背离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何况我们是一个有罪推论主导的司法体系,任何个体在国家机器面前都是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律师的有担当的辩护,没有给律师以及当事人充分的法律辩护保障,最后导致冤假错案而受伤的一定的广大的个体。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编辑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谈到刑法的悖论性,认为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私刑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了双重责任,因此表现出它的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私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利导致绝对腐败。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轻则剥夺公民的自由,重则剥夺公民的生命。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没有律师的辩护,那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理论上来看,犯罪控制与程序正义两种模式似乎是对立的关系。但司法实践表明,两者的并存是必然的。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保护的正是弱势群体;而人治社会,从来都更有利于富人,《十二铜表法》的伟大也正在于此。《刑事诉讼法》第2条所阐释的刑事诉讼的任务,即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也是以这两者的均衡为出发点的。

未经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因此,说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说法本身就不成立。如果缺乏律师的辩护,法官很难在庭审中涤除对被告不利的甚至是虚假的因素,难以实现公正的审判,其结果是大量的冤假错案。在国家面前,任何人都是弱小的。没有辩护人为所谓的坏人据理力争,那将会剥夺坏人最后一点公民的权利。我们看到很多的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的情节,这也足以看出保障人权是任重而道远的。

一个案件的真实情况,要基于证据链而言。法律事实也不等于客观事实,只能说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如果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被律师一个个驳回去了,这不是律师的原因,而是我们制度本身的原因。未来就应该改良这个制度,让更多的犯罪分子被法律追究,而不是逃脱法律的制裁。社会就是在这种阴阳博弈当中,不断前行的。

一个个冤假错案使得我们对许多证据规则,很多法律和解释都做了重大修改,最终让我们的制度更加完善。没有律师的辩护就不可能切实保障人权,不可能有法治的进步,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培根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编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舆论绑架司法、微博热搜制裁的今天,什么才是我们倡导的法律精神?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个人赞同这句法律名言,因为只有法律的精神理念到达了每个人的内心,成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法治才能发展。而不是用自以为正确的朴素正义,来宣判法律的不公。

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概念。自此,法治思维从一个学理概念上升为政治概念,并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不断体现。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是一种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

要知道,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治的物质载体是法律体系。而法律是由一整套规则组成的,规则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单位。法治思维是基于法律规则的一种思维方式,具体体现为一种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主要是指对各种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意识,简言之——规则至上。我们通常所谓的树立对法治的信仰,究其核心意蕴而言,就是对规则的无条件服从和信赖。法治思维意味着在运用公权力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寻求事先制定并颁布的规则的支持,同时确保自己的行为在规则的范围内。在这个意义上,规则思维也是一种底线思维。

从约束公权力滥用的角度来理解法治思维,我们更多强调的是程序的形式合理性。因为它以一种可见的、中立的运作方式有效地避免了权力的暗箱操作与偏私,从而保证了公民权利。如西方先贤所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的基本区别”。古今的学者们也从中概括出法治的程序要求,诸如机会公平、中立公正、权利救济等。

但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站在平等的公民的立场,当我们强调程序思维时,更应当关注程序的权威性,即凡是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影响公民利益的裁判结论,公民都应当无条件服从,即使对于特定的裁判结论有异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救济的权利,而不是在程序之外另行寻找救济途径。

实践中出现的多种“闹访”现象其实就是违背程序思维的表现。这种“闹访”式的权利救济方式使得很多人将捍卫权利、维护利益的希望寄托于非法治的手段,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原本就不稳固的法治根基。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设立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行权力、裁判纠纷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而服从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利处分决定或裁判结果则是公民的义务。当我们强调程序思维时,也应当对公民的程序意识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就很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治社会才是根本”

王振华,新城控股创始人,掌控资产超3300亿,个人身家超430亿。2019年中国福布斯富豪排行榜第109名,是不折不扣的超级富豪。因猥亵女童导致“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而受到全网的关注与舆论的指责。

6月17日下午,这起案发近一年的案件宣判。经过2天、共计16小时的不公开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周燕芬4年有期徒刑。

舆论再次沸腾的同时,是王振华的拒不认罪及其辩护律师为其所做的“无罪辩护”,二审结果如何我们尚不能预测。但案件之下,没有胜者。舆论的胜利,是司法的妥协;程序的胜利,是“坏人”的逃脱。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要想真正发展只能靠经济基础,靠生产力发展助推。当我们真正尊重法律、捍卫法律时,或许才是社会的胜利。

当下我们的民意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在面对一些社会事件所引发的舆论与我们的传统认知产生冲突的时候,很多人往往选择了乌合之众的心理,即数理即正义的情绪化模式。王振华案,甚至包括其他的一些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当法律面对舆论的盲从以及法制的规则时,有时候确实会产生冲突,但我们要想真正的推进与构建法制建设,就要坚持法律规则下的理性,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一种舆论阵痛。在规则的建立过程中,有时候会因为规则的“无情”而让人难以接受,但试想,如果当规则都无法被建立时,最终受伤的是规则下生存的个体。

今天我们看待王振华案件,或许我们更应该从程序的合规,以及律师的专业精神层面去探讨去看待。当下我们一部分人一边抱怨着司法的公正性与规则性,一方面在面对一些在法律规则下开展的事情与我们的情感发生冲突时,我们又希望能用情感与舆论来影响法律,让司法结果我们朝着我们情感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法律规则的方向发展。

或许我们是时候需要冷静的思考,我们到底是希望一个法律健全,法制清晰的社会环境,还是希望一个由情感与情绪来导向,由微博热搜来构建的社会环境?又或许有人看了这篇文章会骂我,但面对被骂,我更希望看到的是一个理性的法制的社会。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