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回报为诱饵 男子非法集资一千九百万元被判刑

2020年8月14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巩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巩某曾担任一控股集团公司大庆分公司的经理。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产品说明会、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研发的“年年鑫”“月月利”“双季发”等理财产品,并承诺返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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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通过线下刷POS机或线上手机APP缴纳投资款,投资款通过某平台进入集团公司账户及其控股公司的账户,以及法定代表人岩某(另案处理)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集团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经营小额贷款、车贷业务、票据业务、投资电影、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等。

经审计,被告人巩某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计1900万元。后部分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巩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并返还被害人55.6 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典型案例,受骗者多为中老年人,他们为了高额回报的“馅饼”,将大部分积蓄或养老金拿出来,以理财的名义投入到涉案公司,最终损失难以挽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情形。近年来,类似的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涉案投资者大多血本无归,有些甚至家破人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结合以往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经过梳理,发现这些非法集资案件有以下共同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利息,大多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宣传对象和吸收群体。为吸引他人投入高额本金,有些犯罪分子许诺的月息甚至高达百分之二十几,远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或理财收益,高息引诱必然加剧资金链断裂。

2.多数非法集资案件均以公司化运作,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巧立名目,以各种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实则皮包公司。

3.犯罪手段层层升级,犯罪分子经常以“矿业”“理财”“APP资金链”“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概念做噱头,令普通民众信以为真,防不胜防。

远离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一定要强化风险意识,注意识别和防范套路,评估项目合理收益;不轻信熟人的推荐介绍,不参与违规吸储活动,拒绝高利诱惑。

理财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吸收存款的主体必须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金融机构,主要类型有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到这些金融机构去理财,才能避免投资有去无回的问题。最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一定要报警,并第一时间收集证据,避免损失扩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单位:大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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