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现象仍存在,我们还能做什么?

文/观察未来科技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发布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报告,七成多受访者认为仍然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六成多受访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受访者在网络购物时遭遇大数据“杀熟”现象最多,其次是在线旅游和外卖消费。大数据杀熟简单来说,就是算法在海量数据的加持下,根据“用户画像”透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预期价格,量身定制差异化、动态化定价机制,实现“一人一价”。

常见“杀熟”套路主要有三种:根据不同设备进行差别定价,比如针对苹果用户与安卓用户制定的价格不同;根据用户消费时所处的不同场所,比如对距离商场远的用户制定的价格更高;根据用户的消费频率的差异,一般来说,消费频率越高的用户对价格承受能力也越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大数据杀熟”愈加普遍,部分消费者也能够清楚知道是否成为了被杀熟的对象,但却少有消费者会选择维权。调查显示,仅有 26.72% 的被调查者选择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约 19.84% 的被调查者选择与商家理论或寻求媒体曝光,而其余的 53.44% 则是选择不作为。

当然,不作为的背后原因,是难作为。尽管当前,从法律角度已经对大数据杀熟有所规制,但大数据杀熟仍待简化法律维权程序,加强维权宣传教育。

此外,真正要治理杀熟现象,还需建立大数据监督平台,监管“大数据杀熟”现象。即利用大数据的数据分析功能,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杀熟”嫌疑,再把分析结果反馈给用户。其次,成立集审查、监督和治理于一体的国家大数据信息发展部门,以加强对大数据发展的管控,提高管控效率。

如何制订互联网商业伦理规范,做到“有理可依”,形成“行业公约”,把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作为互联网商业伦理公约的核心内容,有序推进行业自律是商业伦理时下已经到来的问题。

实际上,当前市场各细分领域均有自身的行业自律条款,面对大数据社会,需要把已有的行业自律内容扩展至互联网业务层面。比如,在出行领域,出租车行业有着较为成熟的行业自律条款,这些内容同样适用于“网约车”等互联网出行方式,所不同的是,原有的规范需加入保护消费者隐私的相关细则。

除了法律制度和商业伦理,消费者则需要提升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于“大数据杀熟”,人们也需要深刻意识到对大数据技术的过分依赖有可能带来丧失主体能动性、陷入“认知茧房”、被大数据奴役的不自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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