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广西博白县火车站站前土地争议

两级法院不顾县国土局发给委托人的征地宣传发动费、青苗补偿费、农业税缴纳凭证、国家奖励的种粮补贴在银行的流水记账、农村土地承包证等大量书证可以证明的事实,而采纳两级政府“这些证据无四至(县发的土地承包证设计的填写栏目就没有四至这一项)和争议土地无关联性”的意见,罔顾7个生产队和争议土地空间距离超过7公里的客观事实,仅采信博白县政府的证人证言作出判决,在证据上不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时报网

导读:

广西博白县火车站站前路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涉及三滩镇白中村的牛牯岭、狗框园和白中完小屋贝岭的山岭、坡地、水田共约70多亩的权属,也就是这70多亩的土地补偿费用到底归谁的问题而引发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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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西博白县火车站站前路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涉及三滩镇白中村的牛牯岭、狗框园和白中完小屋贝岭的山岭、坡地、水田共约70多亩的权属,也就是这70多亩的土地补偿费用到底归谁的问题而引发了争议。

白中村大田头队、岭背队、呼晚塘队、亚桥村卖鸡塘队(以下简称“四个队”)的队干、村民一致认为:争议山岭、坡地和水田自解放后至今一直都是由他们“四个队”管理、耕种和使用,从来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过争议纠纷。2015年由于土地征收而发放补偿费用,白中村陈姓的大陂队等七个生产队竟然提出对此征地的权属争议并主张权利。

2018年12月28日,专家论证会上,专家认为本案具有普遍性,可能会成为典型的判例。

各位专家一致认为,只要证据充分,“四个队”最终能够争取到相应的合法权益,土地补偿费最后应该归大田头、岭背、呼晚塘、卖鸡塘村民小组。

在北京召开此案的土地争议论证会出席的专家有:

 张泗汉,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湛中乐,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竹立家,著名学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熊文钊,著名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

王占阳,著名学者,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改革20人论坛成员。

吴春岐,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不动产确权登记协同创新中心秘书长。

付小平,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小组成员。

陈日德,中国国情新闻社社长(为社会和谐,帮助百姓的心声,为人民法律的公平正义调解服务)。

王令,中国城乡建设与房地产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康凯,著名律师,北京盈科律所律师。

关文普,北京佳法律师所办公室副主任。

据介绍:事情经过博白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玉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玉林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诉讼的程序。

最终的结果都是四个生产队败诉,土地权属被确定为另外的七个生产队。

县政府和市政府、法院认定土地权属归属于另外的七个生产队的理由,有一部分书证,有大量的证人证言,所有的书证,比如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但这些书证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所在的地址均不在本案争议的范围内。

其它所有的证人证言,主要是那七个生产队的群众接受调查,因有利害关系,都有倾向性。

自建国以来至今,博白县火车站站前路网工程项目所征用的70多亩山岭、坡地和水田一直都是由大田头等“四个队”进行耕种、管理和使用(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为凭),没有发生过任何争议,这是历史的客观事实。

在征地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宣传征地动员时,也是和“四个队”签订了征地协议书。

该宗征地的坡地、水田应交的农业税一直也是由这四个生产队缴纳(有证书为凭);而征地的青苗补偿费也是给了这4个生产队的村民领取。

改革开放后,国家奖励的种粮补贴也是由4个队的村民领取(有银行的流水记帐为凭)。

著名学者王占阳教授指出:这件事情最核心的就是确定土地地界,你们想尽一切办法把土地的地界确定,它比什么都重要。地界资料一清楚,产权边界也就清楚了。

著名法学家熊文钊教授指出:从本案的描述中,7个生产队以陈家的祖宗山为由主张权利,距离陈家村庄七八公里以外的祖坟山。

对传统文化要保护,但不能因为这个而推翻法律确定的权利。

产生争议是因为变成了火车站,已经平成工地了。

祖宗山经过土改,已经将权利转让了,能不能通过这种历史的权利推翻土改时已经确权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基础?

说得严重一点,就是严重的阶级斗争,地主要反攻倒算,把当年吃了我们家的,一个一个都得还回来?

自2014年陈姓人当了白中村支书后,于2015年才发生了本案的权属纠纷。地方法院的判决或行政复议不考虑政治现实和法律制度的基础,而去推翻土改确立的基本权益与80年以来的承包权的事实,这个判决确实存在严重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

著名法学家张泗汉教授指出:从证人证言的角度看,复议机关和法院采纳的基本都是七个生产队村民的证言,这跟对方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如果有委托人的证人证言,那证据就充分了。

对方一边说一边倒,其证据证明力有问题。地从土改开始到现在一直是委托人在经营管理,是确定的。现在给委托人承包了,如果不是委托人的,不会给委托人承包。这就可以证明地的产权权属应该是归委托人的,这是很重要的证据。

对方引用广西的条例作为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有用国土资源178号文关于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如果按照国土资源这个文件,这个地就属于你们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发文算是上位法,广西的条例是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最多是地方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是上位法,它的法律效力大于广西的。如果两个法相矛盾的时候,应该引用上位法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据。

对方有一个报告,关于完善山林土地的报告。根据报告和首长的讲话处理问题是绝对错误的,报告不是法律。引用报告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据肯定不行。

中国城乡建设与房地产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令建议:调取土地承包资料,调取宅基地土地承包的材料,还有领取补偿款的材料,这可以相互印证。尤其是土地二轮承包的材料,不仅仅是发证,一定会有底档,底档有签土地二轮承包的合同,合同能不能找到。二轮承包的土地证的证据证明效力会远远大于7个大队的证人证言。

著名土地确权专家吴春歧教授表示:我一直做不动产登记研究。土地纠纷调解确权到法院,最重要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是1995年国土资源局26号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另外一个是国土部和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2011年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即人们经常说178号文。这两个文件比广西省的文件权威性都高。

现在有很多的证人证言,但书证是第一位的。确权登记的不动产证在法院的效力最强,如果土改有这个东西,当年有相关的文书是最强的。如果那时候没有,四固定这些东西找出文书最好。

再次之,2012年、2013年国家全国实行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虽然你们手里未必有,但县国土局和乡国土所一定有,没有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全国统一布置的。

2012年、2013年的确权发证有没有,如果有,要申请信息公开。如果申请不到,再次之,拿到当年的承包合同。有的时候光有证人证言可能不够,还得想办法找书证。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指出:中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草原法只要涉及到民事主体权属纠纷的,法律授权政府出面解决。政府调解协调,如果调解不成,就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把权属明确。

因为涉及到多个民事主体,因为你涉及到过去的历史旧账和新的问题,新的问题就是征地,历史的旧账就是解放前和土改前后。其实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应该严格的依法履责,玉林市政府应该让博白县政府去举证,目前看不到证据材料。

县政府要举证,县政府说在过程中调解了,也费劲调解了,最后实在不行做出了处理决定。复议决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到底拿到了哪一些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足以支撑复议决定?

现在不想打官司、不想告政府是不可能的了。只能通过维权,这不是打民事,按照中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告政府,这时告政府是双被告:玉林市政府和博白县政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它做出了处理决定必须拿出证据,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不能把委托人认为属于你们的土地给对方。行政诉讼不要看到政府就怕,没有什么可怕的。法院越来越严格,看重事实认定,证据是否充足,法律法规是否适用错误,还有是否程序违法。

著名学者竹立家教授、付小平教授、中国国情新闻社陈日德社长(为社会和谐,帮助百姓的心声,为人民法律的公平正义调解服务)、康凯律师也作了精彩的发言。

来自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农民日报、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人民日报新闻战线杂志、中国产经新闻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制网、国际在线、香港国际评报、中华时报、新京报的主编主任记者也参加了论证会。

北京市国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案涉案山岭、土地权属的最终确定,除了遵守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外,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除了严格遵守通行全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外,也应该尊重广西自治区地方性政策、实体法规及程序性法规。而本案涉及的两级人民政府、两级人民法院均草率行事,委托人之代理人未尽严格、勤勉、尽责的义务,以致确权程序违法进行,事实没有查清,从而衍生了错误的确权结果。

(一)  本案行政处理程序错误的表现

1.违法立案。

原因:申请人(即7个生产队)申请确权时不能证明自己和涉案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提交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广西自治区61号条例第十三、十九、二十条,申请人均须提交能够证明其与涉案土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但是在提起确权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该等行政确权行为的提起存在违法性。

2.超期办案,明显违反程序。

A 未见延期处理的审批手续

确权申请立案于2015年(玉林中院称是2016年)11月9日,1号处理决定作出于2017年5月17日,时间长达一年半。根据广西自治区61号条例第三十一条,确权行政机关可以经批准延期六个月,但是必须出具相关审批手续。而在本案中并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严重违反依法行政原则。

B 未履行《土地确权申请书》的送达义务

让当事人及时得知被追索利益的申请或者起诉,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起码的公正、便民规则,且在任何有争议的行政、司法程序中这都是不言而喻的规则,然而卷宗中并未显示当时已按法定期限对委托人送达该申请书。这种粗暴做法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委托人的辩论权、举证权、质证权。

C 违反先会审、再决定的确权规则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与广西自治区61号条例,行政机关进行土地确权必须遵守先会审、再决定的确权程序。卷宗显示,1号处理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已经作出,但是会审表上最早的签署日期为两个月后的2017年7月14日。

委托人有理由认为,这个1号处理决定是三个调查人员自行作出的,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超越了博白县政府的法定权限。

3.违法证据认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

纵观本案的行政处理程序,1号处理决定的证据有三类:现场勘查、少量书证和多达300页左右的证人证言。至于现场勘查图,有关工作人员是挨家挨户让委托人方而非7个生产队的任何一户签字确认的;至于书证,委托人方不但有针锋相对的更多的书证,而且有来自档案馆的大量的历史资料。两级政府、两级法院对之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也拒绝调取能够清晰说明土地权属的征地表的书证)的行径令人匪夷所思。

(二)本案诉讼过程中两级法院的错误表现

1.玉林中院在2017年12月7日下午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初步质证,但是各当事人签署日期均在六天后的13日,不符合程序规定。

2.根据行政诉状记载,其时有三个原告,而在行政判决书中,则原告数量变成了六个,法院在追加原告时,并未依法通知其他当事人,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

3.委托人方曾经两次提交过调取证据申请,要求调取客观存在的博白县火车站站前广场路网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征地资料,广西高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评判的(二审判决书16页最后四行起):土地征收材料是可以作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但是……多个证人证实……博白县政府以“四固定”时的定论作确定权属的依据,不以土地征收材料作为确权依据并无不当……。显然,证据上存在不充分之嫌疑。

两级法院不顾县国土局发给委托人的征地宣传发动费、青苗补偿费、农业税缴纳凭证、国家奖励的种粮补贴在银行的流水记账、农村土地承包证等大量书证可以证明的事实,而采纳两级政府“这些证据无四至(县发的土地承包证设计的填写栏目就没有四至这一项)和争议土地无关联性”的意见,罔顾7个生产队和争议土地空间距离超过7公里的客观事实,仅采信博白县政府的证人证言作出判决,在证据上不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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