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如何认定?根据新旧程度?具体认定标准为何?

基本案情

开福区九尾冲(新码头)棚改项目(二期)项目实施单位为长沙市大城北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范围为东至京广铁路干线,西至新码头路区域,南至三一大道。

2014年8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九尾冲(新码头)棚改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其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先后通过并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修改情况的公告。

2014年11月24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彭某某不服征收决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居住区域不是棚户区”等理由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辩称彭某某提出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

针对原告彭某某提出其居住区域不属于棚户区。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棚户区”的认定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对“棚户区”的界定标准也不相同。

一般情况下,棚户区是与旧城区改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棚户区并非特指几栋具体房屋,而应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所在区域的平房密度、房屋质量、成新、使用年限以及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涉案项目经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故被告启动棚改并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一致。

典型意义

在各地城市房屋征收项目中,存在大量的“安居工程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务院自2013年起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几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

有关棚户区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六条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称:“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中也提到“棚户区(危旧房)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对“棚户区”认定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时常出现被征收人依据其房屋的成新、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等认为其所有的房屋并不属于棚户区范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棚户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一个相对客观化的解释

本案中,彭某某依据其所居住区域建筑的建成时间认为该区域不属于棚户区,不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但法院认为,棚户区并非特指几栋具体房屋,而应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所在区域的平房密度、房屋质量、成新、使用年限以及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解释,法院最终认定彭某某所在区域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法院提到的几个因素为实践中具体认定棚户区提供了思路,而对此更为具体的标准和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在实际中进一步自主探索。

来源:长沙市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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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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