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医生的职责,就是最大的法理,患者的需要,就是最大的情理

——与警方的调查相比,在医院这个特殊的场所,在此时此刻之中,医生的职责,就是最大的法理,患者的需要,就是最大的情理。

文/马进彪

      对于“仁济医院纠纷”,近日,记者来到浦东,现场采访了当事医生上海仁济医院胸外科主任赵晓菁,和处置此次事件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塘桥派出所所长黄波。赵晓菁表示,“这次事件之后我对执法流程也有了更深的理解。”黄波表示,尽管民警在处警的整个过程中都是符合工作程序的,但是,合法不够合情。医生和警方均表示,在这个突发性风波中,双方的应对方法“都有提升的空间”。(澎湃新闻4月27日)

        从法律角度讲,任何公民都有配合警方依法调查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分种族,不分地位,不分性别,更不分职业。也只有这样,警方的社会执法,才能保证最大的社会效率性,也使执法有了必须的公共尊严性。

        然而,虽然这名医生在法理上应当及时配合警方的工作,但关键问题是,这个场所是在医院,这位医生也正处于工作状态之中,一些千里迢迢远道而来的患者正在等待着他的诊治,还有的患者恰恰正在诊治的过程中。

        而在这种时间、地点、患者的具体背景之下,可以延时的询问执法,在此时此刻的价值排序中,显然应当让位于医生的履行职责,犹如载着病人的急救车,可以不受交法的限制。因而,与警方的调查相比,在医院这个特殊的场所,在此时此刻之中,医生的职责,就是最大的法理,患者的需要,就是最大的情理。

        因此,在这次事件中可以看出,警方忽视了特殊情况下的价值排序,将自身职责的完成,不分时间地点的排在了首要位置。显然,这是一种不考虑具体情况的简单执法,而这种粗暴的执法,其结果并不是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而恰恰是减损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暴露出了警方在执法流程方面存在的理解误区。

        警方的执法应当然也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这是公民的义务。但每名公民的身上都载有不同性质的社会义务,而也正是因为这种这种公民义务不同性质的合理存在,才使得这个社会的每一部分都能够各司其职地有效运转,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顺畅运行。

        社会的运行,总会处在的动态的协调之中,而协调的依据,正是人们在具体场景中的具体需要。因而,在社会一切事物中,其实都含有着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产生的动态避让原则,而这其中的根本,就在于因时、因事、因场所,做出符合价值排序的具体调整,而警方本身也应该是其中的调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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