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补偿原则都没弄清楚,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实践中,当自己的拆迁补偿低于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是,随后相关部门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被征收人搬迁。*律师之前就代理过多起因补偿太低而拒绝签补偿协议的案子。

刘先生是江苏人,他在当地购买了一处私产,使用性为住宅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可是在几年前,当地因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对刘先生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同意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将该项目纳入了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一年后,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等事项进行了公示,而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此后双方就补偿一事多次协商,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有关部门对刘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包括:“一、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当地《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限刘先生自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房屋腾空;三、救济途径。”刘先生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非常的不满意。

于是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律师,在简单的通过电话后,刘先生带着相关材料带到了北京,并委托了*律师全权代理此案件。

*律师介入到案件以后,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从相关部门搜集到了与此次征收项目有关的资料,并且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律师从材料中找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诸多违法点,随后为了尽快帮助刘先生能够拿到合理补偿,从而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维权计划方案。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律师将相关部门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评估方式

本案中有太多的违法点,而第一点就是评估方法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刘先生房屋处于发展较为成熟的地段,因此,本案中刘先生的房屋应采取市场比较法比较合理。而本案中评估公司对刘先生房屋评估采用的是成本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无论是针对刘先生房屋拆迁时的评估还是其他普通房屋拆迁时的评估,都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也就是说,只有市场比较法才有利于被征收人。

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点则是,相关部门单方面的给予刘先生货币补偿并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或是选择安置房的权利。而本案中,相关部门直接以货币的补偿方式对刘先生进行补偿,那么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拆迁补偿原则

第三点则是,补偿标准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也就是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且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对刘先生的补偿标准不但没有改变,还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虽说,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但也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律师还要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除了要了解以上原则以外,还应当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补偿原则。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同时,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所以说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

救济途径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被拆迁人可在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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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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