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房屋拆迁与补偿中,被征收人那些重要的权利!

征地拆迁程序复杂而繁琐,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一旦疏忽可能就会让征收方玩弄于股掌之间。因而,对被征收人来讲,应当要及时的了解自己享有的一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及时的维权。那么被征收人都享有哪些权利呢?以下我们通过最高院的案例来告诉你!

拆迁补偿不合理有权拒绝交房交地

太原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于2014年4月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安业公司700余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安业公司对此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太原中院认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安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高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是安业公司心有不甘,再次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本案后,认为太原市政府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最重要的是一直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最终判决确认《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则案例此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就出现过,且这责案例也给了被拆迁人在补偿不合理时有权拒绝交房交地的一个充足的理由。

最高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和补偿原则,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的精神,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同时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遭受着有征收无补偿或低补偿的情况。依据最高院指出的,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基本法治要求,在补偿问题没有依法解决之前,房屋产权所有人也就是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的。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决定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可实际征收过程中,却有征收方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损害被征收人权利!

淮安市当地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随后相关部门便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此次征收何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此范围内,而在征收补偿谈判过程中,被征收人向相关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于是相关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强行以货币的形式补偿被征收人。何先生不服,因此提起复议,可相关部门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且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被征收人选择要钱还是要房,法律有文明规定的,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起诉补偿决定。再者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无论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征收方都不能剥夺他们仅有权利。一旦违背该原则,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权。

强拆后行政赔偿不合理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

周先生是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农民,2010年开始,当地实施拆迁,正好周先生的房子在拆迁的范围之类,但补偿只给予50平米的安置面积,2012年3月13日,在未与周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

2019070110411590

随后周先生起诉,而湖州中院根据涉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为499617.9元;周先生仍不服,于是诉讼至浙江省高院,但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且告知周先生仍享有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于是周生先上诉至最高院,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对他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最高法认为,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如果没有湖州经开区管委会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周先生也是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而不仅仅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

在赔偿标准上,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再审申请人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免责声明:该自媒体文章由实名作者自行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版权内容由作者自行担责),且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秒送号Miaosong.cn立场,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投诉 · 举报作者与内容]

「作者 · 档案」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0)

相关阅读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