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办“老农保”,20年后被废止,“衔接”变“清零”?

20年前办“老农保”,20年后被废止,“衔接”变“清零”?

靳先生年纪渐长,想办理一下搁置多年的养老保险手续,最好是将持有的一份养老险功能激活,与各新险种进行对接和整合,正式步入养老筹备轨道。

手头这个凭证,是在河北某县20多年前结婚登记时,镇民政工作人员强行要求夹带,否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时虽然心中不悦,但想到在结婚大事面前不能因小失大,于是按要求缴了400元,并拿到一个落款由“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绿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险种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老农保)。

养老保险废止,钱款去哪了?

听说现在的保险行业很复杂,也很专业,所以靳事先曾多次向亲友再三询问,但仍不明就里。根据大概指向,他首先到村委会咨询,同样无法厘清脉络,只让到位于县和平路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社保局)办理。

第一次到社保局初查,没有相关信息,输入名称后,显现是失联状态。看来,长期无后续消息,是因为被纳入失联人员名单而搁置一边。

问及“老农保”如何激活使用,称根据政策规定,“老农保”已作废,要与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社保)衔接。“老农保”原先缴纳的养老金,也原数退回到所在街/村,按还本付息处理。

对社保如此轻易被废止、毁约,特别是对被失联的结果提出异议后,工作人员提供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省人社部门和市府内部共五份文件,以资证明。

回到街/村。答复是,现在没有钱,之前有专款已发放。将来需在人数积累到一个批次规模后,批量办理,当下只登记退保信息。至于具体何时,无人做答。并让到镇政府再行询问。

镇政府民政部门是当时结婚登记的对口单位,但现在只管结婚不管社保,于是又推回到社保局。社保局又让到位于前进东路的“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一式四份“老农保认定申核表”,后到村委会填写、盖章,然后再上交该所存档。

表格中有“是否同意转入城乡居保”项,但两个选项都无法实现省文件中关于“衔接”的目标,结果只有一个:退保。所以填完表格上交之后,也就意味着完成了“老农保“的“自愿退保”解约手续,接下来,惟有静等未来某天退款付息。

数天奔走,可见社保局与镇、村虽相互推诿,但彼此熟知,似有联合办公流程。村委会提供的证件实物可以佐证。

当事人与村委会也一直保持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方式,如果社保局工作人员有担当、负责任,拿出追逃嫌疑那样的态度来一查到底,根本不会如此简单粗暴地列入失联名单。

不过村委会人员一句话,似乎道破实情:“这么点钱,还值得要吗?”

据了解,有不少人因为年代久远、世事变故加钱数不多,或将原始凭证遗失,或未放在心上而“自认倒霉,扔个肚子痛”。另有少数保存凭证并提出质疑者,也几乎接受了还本付息的结果。总体而言,几乎都被文件摆平了。

对收费方来说,放在金融经济视角下,积少成多形成的巨大资金池,其意义自非一般,如果再拖而不还,从中获利的会是哪些群体?

文件和部门很多,责任主体却没了?

20多年前结婚被强售农社险,20多年后仅还本付息,而且还要等到猴年马月,责任主体却毁约遁形了—政府强制推广的社会保险怎能越保越险?

在办理过程中,还出现多部门推诿的情况,或是原部门裁撤、合并,主体缺失造成。对各级文件进行对比可见,省、市文件重点是“衔接”“新社保”。至于如何保证投保人权益,如何“衔接”,显然需要人性化和可行性的操作方案,不过并未看到。反之,即可能被理解为强制。故省人社局、市内部和县文件强调“清零”,基层则要求参保人按“自愿退保”填写,明显是想摆脱法律责任。

风险管理顾问赵香英老师认为:

一、这是当地行政部门推出的政策性保障,可以算社保,但不是商业保险。

二、即便是社保,缴纳也没有一次性的,需要持续缴费,400只是开户费。为什么当事人没有后续交费?政策部门在首次收缴后有没有持续推进工作?是评价此项社保及收费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还包括20年后单方毁约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指标。

三、收缴时没有跟当事人说明社保的操作方式和运营理念,感觉就是利益捆绑。

四、缴费有凭证有落款,不论此机构现在是否存在,从功能定位上肯定有迹可循。

五、养老险是到期利益,老了才用,就算断交也是行政有错,没有尽职告知。保障中断,只能找人社部门。

另外,赵香英还举例:当初证券发售时也是捆绑销售甚至赠送,比较野蛮,不计后果,这个也是异曲同工。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认为,农保是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退保”不能“转保”的做法,违犯了法律和政策规定。

虽然当事人没有找到准确的责任主体,但文件明确要求“人社部门牵头”,人社局也提供了五份不同政府文件,并解释衔接的后续程序,可以推断,承接“老农保”的主体单位就是人社局。另外,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人社局也应是主管单位。

关于“社保”本身的法律定义,到底是行政性政策还是保险制度,投保事实算不算法律契约?王海军律师强调,不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只要个人缴纳保费即已形成提供服务和被服务的合同事实和契约关系,任何单方解约行为都属违约。

其中,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以政府信用背书,其政策性更强,也更应注重安全性和持续性。如非政府变故,一般情况下绝不应轻易单向变更合同内容,更不应随意中止。况且,案中险费是在20年前被强行缴纳,20年后又强行废止的作法,从法律、法理上都是一种毫无争议的违约行为。

从货币购买力角度看,20年前的400元与20年后的400元可达十数倍倍差,若仅还本付息,显然是又一起严重的坑农、害民行为。农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政府必须及时为失信行为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

王海军律师还建议,如果协议解决无果,当事人可向当地文件发文部门进行行政复议,主张缴纳社保费权利人的合法养老权益,如仍无结果,可就提供文件的人社局为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合同违约提出赔偿要求。

“新社保”衔而不接另起炉灶,农村社会养老向何处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农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90年代后半期开始加速推进。

此后短短20多年的福利体系建设,难免会有波动、变化和调整,但既然“老农保”和“新社保”都由政府主导实施,统计、运营和财务体系仍归于人社部门一家,则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责任无论如何不应出现脱节现象。故承认“老农保”的有效性并将所缴费用计入“新社保”,起到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当是应有之义。在执行上或许会有一定难度,但绝非不可操作。

老龄社会已经到来,对于社会福利长期缺失的广大农民而言,养老保险的出现无异于久旱逢甘霖。如今,几个文件、一句话,说停就停,说废就废,衔而不接,强制废止,另起炉灶,让人匪夷所思。“这样的保险,不要也罢”,靳先生如此表达,代表了多数人的心声。

像“老农保”这样突然中断、给人一脚踏空的失落感非常恐怖,但更可怕的是此类事件所带来的恶性昭示作用:当下,我国养老资金池欲发趋于入不敷出,寅吃卯粮,如果失信事件再向社会发出种种信用不良和缴用危机的信号,则民众难免扪心自问:今日缴费,明日用钱养老时,它会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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