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老城区改造,避免一拆了之,大拆大建!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地区不断的建设改造,近年来,有不少的老城区以及有着历史文化的街区被纳入到了旧城改造当中,虽然说旧城改造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不仅可以改善老百姓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也可以让城市变得更美丽。但是实践过程中,却有不少地方存在盲目改造以及没有后顾之忧改造的行为。

近日,在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有相关媒体问到,部分城镇的老旧小区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之内的,承载了很多历史记忆。那么在改造时怎么更好地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记忆?

对此,相关人员则强调,今后,符合条件的历史街区的维修、维护、改造工作,可以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历史街区的改造跟一般老旧小区改造不一样,今后在改造过程中,要避免一拆了之、大拆大建,尽可能多地把这些历史街区的历史信息保留下来。

而且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批复中指出:“加强老城和‘三山五园’整体保护,老城不能再拆,通过腾退、恢复性修建,做到应保尽保”,要摒弃急功近利和大拆大建,注重“绣花”功夫,突出地方特色和人居环境的改造。

我们都知道,旧城区往往都是一些老式建筑,即便这些老式建筑是普通的房屋,但有的也有着特殊的历史,也代表着一定时期的文化,或是拥有某个时期的历史背景,记忆城市形成的直接载体一般都是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城市就像人一样,它也有记忆,因为它有完整的生命历史。

在做好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何种保护的形式。我们既不能采取毫无保护措施的简单保护,也不能盲目地乱加改造和修旧,让它从而失去原有的风貌。

所以,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不宜采取一种模式,特别是不应大量采用推倒重建、大拆大建和改头换面的方式,这种模式不利于旧城格局和风貌的保护,不利于标志性建筑的保护,也不利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

不过这次,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风会中,相关人员还强调,在改造过程中,可以鼓励大家往外迁,但是不能强制,要像“绣花”一样来推进历史街区的改造修缮,要善待这些非常宝贵的历史遗产。

根据以往律师办案的经验来看,大拆大建只会让更多的老百姓遭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局面。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在改造中,通常都会打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拆违等旗号来促进拆迁,或是将有深厚历史文化的古建筑等纳入到改造的范围内,也因此,在这种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之下,很多地方相关部门为了节省成本、谋取私利或是为尽快完成改造工作等侥幸心理对法律法规是视而不见,给老百姓造成极大的损失。

旧城改造的界定

关于旧城改造,是指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已批准的本轮城市详细规划的需求而实施的对与规划发展不相符的旧有城市基础设施的拓展、改线,工矿、企业、商贸、房宅的拆迁与重建,绿地与公共文教娱乐场所的改扩增建设等。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因此,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在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需注意征收方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旧城改造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还要提前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且根据意见来修改及完善补偿方案之后才能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旧城区改造是民心工程,只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同,才能顺利的进行实施。

旧城改造的补偿标准

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是用于补偿所有权人的损失,已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不过,该区域内的房屋价值本身和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征收方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来实施拆迁的话,被拆迁人是有权参照周边市场价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时,根据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遇到不合理补偿或是违法强拆,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切忌使用暴力行为,以免造成没必要的损失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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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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