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微博攻击派出所副教导被判赔1元,拒绝履行被司法拘留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转载按:本案名誉侵权案缘起无非一起是非分明的水源环境破坏与保护冲突案件,因为基层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执法不公正,导致事件持续发酵,并进一步转化成官民矛盾和官告民名誉侵权案件。整个处理过程,还是“似曾相识燕归来”的熟习味道。

8月13日,刘绪玖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和1元的精神抚慰金。

仁怀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案未被及时处理,举报两民警
50岁的刘绪玖与王运波的纠葛,源于刘绪玖2016年的一起报案。
2016年3月,仁怀市盐津街道生态旅游庄园负责人钱仁虎在未获土地行政审批的情况下,违法修建拦河坝和机耕道用于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修建期间,原仁怀市国土局曾会同住建、环保等部门调查并制止,但钱仁虎不停劝阻,待执法人员离开后又组织人员继续违法施工建设。
同年5月17日,因钱仁虎修建拦河坝影响生活用水,周边村民自发前往阻拦。阻拦过程中,村民与钱仁虎一方发生冲突。刘绪玖称,其前妻陈友红被钱仁虎指挥操作的挖机挖斗碰伤倒地。后经司法鉴定,陈友红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程度。
冲突发生当日,刘绪玖向盐津派出所报案。事发10天后,即5月27日,王运波调任盐津派出所任副教导员并主持工作。
由于不满盐津派出所办案工作,刘绪玖向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纪委等单位反映王运波和办案民警胡汝江不作为、涉嫌渎职犯罪。
《仁怀市公安局关于给予胡汝江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胡汝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队涉及的人员没有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导致案件久拖未决。胡汝江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情况,经2017年7月24日仁怀市公安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胡汝江行政警告处分。
仁怀市公安局纪检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经核查,王运波并非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且案发时王运波还未到盐津派出所工作,没有证据证明王运波存在办理案件不作为和包庇犯罪人员的情况。陈友红、刘绪玖反映王运波办理案件不作为、包庇涉嫌严重犯罪分子的举报投诉不属实。
2017年6月,陈友红再次向仁怀市公安局提出控告钱仁虎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次月5日,仁怀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陈友红不服,先后向仁怀市公安局、遵义市公安局申请申请复核。后两者分别依次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仁怀市公安局对民警胡汝江作出的处分决定。

对不满发微博
被判侵犯民警名誉权、赔1元
因对控告王云波不作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处理以及对钱仁虎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处理不服,刘绪玖开始通过发微博“曝光”的方式表达不满。
刘绪玖发布的相关微博包括:“王运波涉嫌渎职犯罪,在我和受害人控告一年多的情况下,居然调任仁怀市大坝镇派出所所长(注:实为大坝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了。是谁在践踏法律包庇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请有关机关对王运波和胡汝江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自己转发500次以上或浏览5000次以上看看王运波敢不敢伙同他人滥用职权对我追究刑事责任。”
因“在无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针对王运波等人的不实信息,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2018年1月26日,仁怀市公安局对刘绪玖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次月2月9日,王运波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仁怀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4月2日,仁怀法院作出(2018)黔038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判决刘绪玖停止对王运波名誉权的侵害,并删除其发布的关于王运波涉嫌渎职犯罪的全部内容;同时,刘绪玖连续15日通过微博向王运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该院审查);此外,刘绪玖向王运波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刘绪玖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绪玖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民申1621号民事裁定,驳回刘绪玖的再审申请。

今年7月,刘绪玖被司法拘留15日。

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今年7月17日,刘绪玖被仁怀法院拘留15日。
8月8日,刘绪玖通过其个人微博账号道歉。该条道歉微博写道:“我在网上发帖举报盐津派出所所长王运波涉嫌渎职犯罪一事,虽说我所报的案件未得到依法处理,但至今尚无直接证据证明是王运波枉法,我应该依法向上级机关控告,在网上发帖举报王运波的行为侵犯了王运波的名誉权,给王运波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本人依照法院的判决删除帖子,并真诚向王运波道歉。”
8月16日,刘绪玖告诉澎湃新闻,他已于13日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和1元的精神抚慰金。
刘绪玖说,未来他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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