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底捞“烟头”报警,谈执法断案“先下手为强”

作者:金仲兵

一、海底捞应刹车止损,不要“先下手为强”!

微博用户@貓不喜歡J爆料称,1月3日在宝鸡开元海底捞吃火锅,“吃出烟头,不负责”,店长“一直在推脱责任”,而且还“报警恐吓”。他们最后不仅没有获得赔偿,而且“还是买完单走的。” —海底捞吃出烟头反报警抓客人,烟头曾在锅底熬煮1个半小时

店家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无果。当下,海底捞希望赔偿了事,但客人要求停业一周+赔偿一元。双方仍在协商,但舆论四起。

个人观点,海底捞的服务态度确实一流,不必多说。这次海底捞的餐中出现烟头和亲自遇到过的呷哺呷哺桌上游走的蟑螂,以及时有耳闻的餐中苍蝇、头发等秽物,在餐饮行业中都属难免,是否“有幸中奖”,惟概率大小之别。这时候,只要店家认真对待,坦诚道歉和赔付,客户一般都会体谅,不会因此造成负面影响—“碰磁”专业户必竟是少数,况且已有“民间打假”法规新鲜出炉。

不过,不知道这一次是海底捞的“法治意识”增强了,还是过犹不及到了只会用法律手段对客户进行威胁的流氓境地?玩起了店大欺客的套路,却忽略了看似合法、实则引爆了法律道德风险这个更大的洞!

就商业服务而言,要的是一种氛围、心情和感觉。窃以为,法律手段实不如现场+私下协商解决更易于平复客人心情(哪怕赔付代价较大),故仅为次选项。若选择“报警”,则是下下策:随着公安介入,有可能使事情走向自己不能左右的失控状态。如果再走上诉讼,更是下下下策:随着舆论扩散,将付出比想像中“赢了官司”更大的品牌和人设坍塌的代价。

“已上报食药监部门积极配合调查”,这是最新消息。看似“先下手为强”,综合考量,其实是得不偿失,“输大”了。

二、恶人先告状,先下手为强,是法治潮流吗?

一开始感到很疑惑:难道现在在法律上也流行“恶人先告状,先下手为强”这种民间江湖和丛林法则了?环顾四周,回首往例,确实有不少案件是理亏一方“捷足先登”,反打一钯。这种法律道德风险的爆发,有时候恰恰又有更高的胜算,甚至是稳操胜券。这让人难以接受—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对法律阳奉阴违者怎么会屡试不爽,并有蔚然成风之势?

在当事双方+执法一方的“三国演义”中,首告方得先入为主之利,易于与执法方达成语境共识,让“被告方”处于“一对二”+“私对公”的双重不利态势;首告方则优势叠加,占尽利好,法律天平严重倾斜,正应了“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古训—如果再有首告者与执法部门联手,以法律手段合法谋取另一方主体的资产,甚至不惜侵害人身权益,让对方人财两空的恶意,“合法掠财”现象就会越来越多。

从安徽芜湖繁昌县谢留卿涉嫌特大收藏品诈骗案,到浙江企业家姜向前与河南客户货款纠纷案,以及邯郸门事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等等,本来都是民事经济案件,因为一方提前告官,受到有关部门“青睐”后,启动执法程序对“被告方”下狠手严历执法,致该方损失惨重,甚至落牢狱之灾。

只是,这一“潮流”对执政诚信、法治诚信、市场信用的打击是致命的。

三、民事案件被升格为刑事的奥秘

一是为名。在运动式执法和立功受奖等机制激励下,一线执法部门和人员会注重工作成绩:案件权重(大案、要案)和案件、涉案人数量是硬指标。其中,也包括时下风头正劲的“扫黑除恶”的扩大化问题:扫黑变黑打。

二是 “熙熙攘攘,为利来往”。不少案件只要能定为“大案、要案”,并且确实有利可图的话,必会引起兴趣。问题是,首告者多是个人行为,能否达成告官-获利的目的,尚需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而且结果很难事先确定。这是一般情况。

特殊情况是,在首告者引导或误导下,有些地方、部门和执法单位从中嗅到机会和灵感,以公权联手首告方,共同获取执法之外的经济利益。

对于一些法治落后和财政困难地区来说,有一种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家何兵教授所说的“财政补洞”问题。这就是所谓“司法扶贫”的极端情况,属于逆法而行的“毒树之果”,更要不得。

四、法律工具与法治良性

在一次谈话中,陈有西律师提到“法言法语”的重要性,而现实中,更多的会讲“法律的武器”—将“武器”这个军事语言用于法律语境,即我国特色。其中暗含的“斗争”思维,往往误导人们“无理拼三分”,其心理和行为外衍,尤其值得注意和警惕。

为此,首先要遏制“恶人先告状”和“先下手为强”的法律道德风险,从公共执法层面保证公平执法,对恶人、恶意有对等的惩罚。次之,从执法者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剥离执法中的名和利,回归中立第三方定位,改变“无利不起早”行为。至于个别财政补洞难题,则应通过降低财政成本来消化,而非逆向制造连锁反应,倒逼法治退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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