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 1.2亿被指套路贷 专家称有一种“套路”值得政法机关重视

原创 郑毅 尚法新闻 前天
1.2亿标的,被指套路贷。涉案的公司称深受其害,维权陷入僵局,当事人希望得到警方关注。对此,专家召开研讨会,表示有一种套路贷类型应得到政法机关更多的重视。

这1.2亿,债务人称是套路贷
河北省沧州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公司)曾经向李某借款,未还清。2019年5月底,李某要求债转股,大唐公司不同意其低价入股,这时李某要求大唐公司一次性还款,但大唐公司一时却拿不出来那么多钱来。

大唐公司负责人称,这种情况下李某提出让他的朋友郑某借钱给大唐公司钱用于还债,但被大唐公司拒绝,后来李某又多次找朱某协商,在李某主动承诺让郑某借给博圆公司4000万元周转金后,朱某答应向郑某借款1.2亿元,其中8000万用于偿清欠李某的借款,剩余4000万用于博圆公司周转,但李某的附加条件是:博圆公司、大唐公司、朱某是共同借款人,博圆公司用80套住宅提供担保,1.2亿借款须打入李某指定的账户。

该负责人回忆,2019年6月5日,李某和吴桥佳远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佳远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向朱某出示事先打印好的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中约定:朱某、大唐公司和博圆公司为解决华油万和园项目建设中产生的债务问题,向佳远公司借款人民币1.2亿元整,月息2.5%;债务人应在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其余部分在2019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为筑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筑和公司)账户。

佳远公司向筑和公司汇款1.2亿后,郑某、李某携带1.2亿元收条到博圆公司,要求在收条上签字盖章,但因筑和公司没给博圆公司汇款,李某也没把大唐公司的借据交回来,三乙方均拒绝在收条上盖章签字。

该负责人回忆说,当时郑、李二人当即纠集十余人到博圆公司,威逼签字。李某现场承诺:第二天将4000万元打入博圆公司账户,同时交还借据。为避免人身受到伤害,大唐公司及朱某在收条上签字、盖章。但时日至今,李某也没有交还借据。

巨额资产被查封,企业陷入瘫痪
9月下旬,博圆公司刚刚取得预售证,随即被佳远公司在河北省沧州中级法院(下称:沧州中院)起诉,要求偿还1.2亿借款及利息,并同时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做担保,申请法院查封了博圆公司100套完工待售的商品房,大唐公司的6亩住宅用地,随后又冻结了大唐公司、博圆公司的所有账户和朱某个人的银行卡。

大唐公司负责人表示,三方被查封资产总价值2亿元左右,企业瞬间陷于瘫痪。

法庭上,被告提出质疑,称债务数额根本达不到1.2亿元,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借款协议。

沧州中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盛元公司分两次向佳远公司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25亿元,同日,佳远公司向筑和公司转款1.2亿元。次日,筑和公司向盛元公司两次转款共计1.199995亿元。6月13日,佳远公司向盛元公司退款500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佳远公司、盛元公司为李某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筑和公司法庭上明确表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某,借款汇至盛元公司帐户,是李某指示的,并称被告欠了李某钱,打过去实际上是还款。

沧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并指定了筑和公司的账户作为收款帐户。借款汇至指定账户后,被告对借款拥有控制权与处分权,筑和公司对借款的处理应有被告委托支付的指示,但本案中,筑和公司将款又汇回盛元公司,系筑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指示,称汇款系因被告欠李某债务,该款实际是偿还李某的借款,但被告不认可欠债数额是1.2亿元。

对于李某的债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借款的数额,以及李某与三被告达成协议将案涉借款用于偿还李某借款的事实。

筑和公司在和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处分该借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三被告的权益,也使得佳远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对此筑和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李某与三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在债权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另行处理。

据此,沧州中院2020年4月27日判决:筑和公司返还佳远公司1.2亿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佳远公司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案件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陷入死循环刑事无法立案

专家开研讨会呼吁

大唐公司、博圆公司及朱某认为,涉案合同的签订和诉讼行为,是李某、佳远公司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迫使大唐公司等签订“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李某、佳远公司等人的行为涉嫌套路贷犯罪。但公安局以法院未将案件移送为由,不予立案。而河北省高院则以公安机关未立案为由,拒绝移送案件。

在第二次二审开庭的头一天,博圆公司的开户行告知,博圆公司账户被省高院再次续封三个月,使得企业损失进一步加大。

博圆公司开发的项目是华北石油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前外部装修已完工,开发销售手续也均已完备,如能复工复产,三个月内剩余的水、电、暖等配套工程就能完工,拆迁户等就能搬迁入住。现在因公司账户被查封,银行不给办按揭,几百套房不能出售,断了资金来源,300多拆迁户无法回迁,也连累了几百个农民工领不到工资。

尚法新闻记者了解到,有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原本积极配合拆迁,盼望有生之年可以住上新房子,不成想今年6月份不幸去世,至死没住上新房。

日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中‘套路贷’犯罪的甄别与惩治”专家研讨会召开。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原所长张智辉,中国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谢安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远等专家学者参加。

与会专家认为,政法机关应坚决截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并一致认为,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典型的“套路贷”方式,政法机关应及时甄别、重点审查。此类“套路贷”一般有以下表现:

首先,行为人以先前借贷还款结算等理由,假借“以贷还贷”的平账方式,诱使被害人签署《借款协议》及相关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其次,行为人在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后,利用绝对的控制权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形成证据链闭环,债务人实际未取得或仅部分取得借款。

最后,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软硬兼施,强行要求债务人偿还虚假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专家认为,经审查确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来源:尚法新闻
主编:李海洋

编辑:郑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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