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为勇救同伴而遇难  为何一个是见义勇为一个却是法定义务

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奔波后,河南濮阳的王亚超终于拿到了一纸来自官方的书面认定书。然而,这份认定书却让他充满了迷惑和不安。

2019年7月,王亚超的弟弟王亚威为救溺水同伴身亡后,他开始为弟弟申请见义勇为。一年半后的12月17日,王亚超从自己打工的北京,连夜赶回老家濮阳清丰县,拿到了这份由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出具的认定书:不予确认王亚威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事情还要从2019年夏天说起。当年7月10日,河南工业科技学校学生王亚威和四名同伴饭后相约去濮阳市清丰县马村乡的河边抓鱼。一名同伴率先下水,期间王亚威在岸边与朋友视频通话,拍下其溺水一幕。随后王亚威下水施救,两人遇险身亡。同伴落水时,王亚威正在岸边通过手机和别人聊天,并拍下了两段视频。第一段视频显示其同伴正准备下水,王亚威表示了反对。第二段视频画面显示,同伴已经溺水。王亚威丢下手机,便奋不顾身下河救人。

当时和王亚威通话的陈红(化名)证实了此事。陈红告诉记者,这两段信息是王亚威发给她的。在第二段视频中,水中的人已经快上不了岸了。“他(王亚威)说去看一下,再发信息就没有回了。这也证实了王亚威是在录视频的过程中毅然下水救人的。当天在官方救援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陈红说。“当时围着他的人都说,孩子是为了救人淹死的。这么好的孩子……”马庄村村民王成提起这起悲剧时有些哽咽。

弟弟为救人而亡,不能没有一个说法。于是,王亚超通过当地政府先后向马村乡派出所、清丰县公安局、濮阳市公安局等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亚威的见义勇为行为。但直到今年12月17日,才最终由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出具了书面认定书。认定书的内容和之前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的答复基本一致。该认定书显示,“五人饮酒后相约去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五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王亚威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规定”。

就是说,“王亚威作为共同饮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应当履行的共同保障义务。属于具有法定义务的救助行为,并非概念里称见义勇为要求的非法定义务或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文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相关民法,王亚威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特征。”(马村乡派出所负责人语)

“我不能理解。我弟弟和被救的人没有血缘关系,也不像警察和求救人之间有明确义务。他在视频中也对下河行为表示了不赞成,看到有人溺水,衣服来不及脱就跳下去救人。如果冒死救同伴不算见义勇为,那见义勇为到底在鼓励什么?”看到这样的结果,王亚超情绪有些激动。

实事求是的说,濮阳市清丰县官方的书面认定是经不起推敲的,也与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精神相悖。我们先撇开所谓饮酒一说,因为所谓饮酒和现场情况几乎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系。王亚威毫不犹豫地救助他人的行为是铁的事实!如果这都不算见义勇为的话,就像王亚超所质疑的那样:那见义勇为到底在鼓励什么?这无疑会让后来者心寒!以后谁还愿意去舍己救人?!如果连一起出去玩耍的同伴都因为所谓“法定义务”而不能因舍己救人而受到见义勇为认定的话,那么请问,单位同事、同班同学、军队战友、会议同僚等成员关联更紧密的组群,他们之间是不是更应该认定为彼此有“共同保障”的所谓“法定义务”?如果这些人中有人遇险,作为成员之一的其他人是不是就该袖手旁观?因为救了也不算见义勇为吗!因为玩伴之间尚且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呢?何况这些联系更紧密的组群了。所以,只能说,如果王亚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将会开启一个很不好的先例!确切的说,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次打击。

见义勇为行为被立法,其终极意义就在于鼓励见义勇为精神,弘扬舍己救人的中国精神。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这里所指的法定义务仅指从法律层面所界定的成员之间的赡养和保障义务,譬如血缘关系、赡养关系等。而一起外出的同伴、朋友等,譬如团聚、结伴出游等,成员之间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谓“保障义务”和什么“法定义务的救助行为”。如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将这些组群成员排除在外,不但违背了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也势必会开启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

而和王亚威有着相同遭遇的平顶山市郏县人秦天、陈林涛,却在身后被当地政府迅速毅然地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秦天是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2009级应用电子技术专业的学生。2010年8月19日16时左右,秦天与同在郏县王集乡董庄村董琳琳家的陈林涛、董亚林、刘文晴等商量去汝河边玩耍。之后,由董琳琳之弟董刘洋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董琳琳、陈林涛、刘文晴,秦天、董亚林骑一辆电动车,6人一起来到郏县王集乡北汝河魏庄段游玩。

当日18时左右,在浅水处玩耍的董亚林不慎滑倒被冲入河中。时值汛期,北汝河水势汹涌,董亚林一下子被急流冲出十数米远,在岸边的董刘洋、刘文睛和董琳琳大喊救命。危难关头,听到喊声的秦天、陈林涛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急流,勇救落水同伴。但二人不幸被激流冲走,献出了年轻的宝贵生命,秦天年仅20岁。仅仅一周之后,2010年8月25日,秦天、陈林涛就被郏县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被授予荣誉称号。为郏县公安局点赞!我们就是要褒奖这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典范!

一样的同学结伴外出游玩遇险,一样的为救同伴而身亡。为何一个被迅速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一个却诡称救人是“法定义务”?何其荒唐!试想,如果王亚威舍己救人的行为最终被“见义勇为”所拒绝。那么,当我们外出遇到危险时,我们的同伴还会奋不顾身地救我们吗?清丰县的相关公职人员也可以这样设身处地的想一下。

我想,我们泱泱大国也不会去吝啬一个“见义勇为”的名额吧!毕竟,王亚威的确见义勇为了!如果心中无“义”,他又会如何勇敢的舍身一跳呢?要知道,现场还有其他人。但跳河救人的只有王亚威一个。这不是见义勇为,又是什么?难道是见义不为?或者是见利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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