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电瓶被电死,获赔5万:其中的法理如何解读?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从其主观行为上来说,不应得到赔偿,因为这不但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是在明知可能带来致命后果情况下的冒险行为。这犹如小偷偷窃高压输电线,被电死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真的被电死了,难道供电局还要赔偿小偷吗?

文/马进彪

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新浪新闻12月19日)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从其主观行为上来说,不应得到赔偿,因为这不但是违法行为,而且也是在明知可能带来致命后果情况下的冒险行为。这犹如小偷偷窃高压输电线,被电死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真的被电死了,难道供电局还要赔偿小偷吗?显然法律是不该支持的。

不过,在这件事上还存在着另外的法律视角,即如果是电死了过路的宠物该不该赔呢?当然该赔,因为动物没有能力预测到可能致命的危险,而且动物也不可能存在人的违法行为,它的行为就是自然属性的表现,但宠物的价值是属于人的,因而宠物主人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同理,如果大家仔细阅读就会发现其中的重要节点,即在这则新闻中所称的“小偷”,其实并不是法律的判定结果。因为人已经死了,就无法核实他的行为动机,另外,电瓶也没有被他搬回家,因而所谓“小偷”的说法,在这件事的法律意义上还不能成立。

虽然他死在电瓶旁边,甚至也用手或工具触动过电瓶,但这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也可以解读为电瓶碍了他的事,他就是想给电瓶挪个地方,并不想据为己有,况且这也与偷高压线有所不同,因为高压线旁边都设有警告标志,并划出明确的禁入区。

而在这件事上,电瓶车是放在公共地带,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更没有划出禁入区,因而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认定他的“小偷”行为,这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认定偷盗行为的时候,“疑罪从无”和“无法核证即无效”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庭的根本立足点。

因此,在这件事上,“小偷”一词只有道德性含义,而没有法律性含义,换言之,道德性的指向,并不能替代法律性的逻辑证明过程。在法庭上,任何道德性含义,都不会构成对法律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和缩小,以及对现实证据的偏移,因为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范畴,法律不能取代道德的诉求,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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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于这些法理原则,在这件事上,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小偷”,因而在法律逻辑框架内,死者就是一个普通人。而在这个被法律承认的基础上,刘先生在公共地带违规充电就成了本案的主要过错,因为刘先生是违规,因为这样的违规还可能危害到更多的人,所以,从公共安全考量,让刘先生赔偿对方5万元,其实这也是对所有电动车主的一种警示。

当然,在电动车越来越普及的现实情况下,充电桩不足的问题也已经成了一种社会服务的短板,如何保障电动车的安全充电,如何建设一些规范化的充电桩和充电场,这是更多社会服务部门需要紧密联手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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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泰山乡朕
    泰山乡朕 2018年12月19日 21:40

    可以理解,如果小偷偷盗电动车上的没有充电的电瓶被电死,应该责任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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